1.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下稱財政部107年1月2日令)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所取得之報酬,其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2.上開稽徵機關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境外電商課稅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稽徵機關負保密義務,爰請洽交易相對人境外電商提供資訊,俾利買受之營利事業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令規定扣繳稅款。
3.至對於辦理扣繳所得稅款程序及應檢附文件如有其他疑義,可提示交易具體內容,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謝謝您的提問。
2.上開稽徵機關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境外電商課稅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稽徵機關負保密義務,爰請洽交易相對人境外電商提供資訊,俾利買受之營利事業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令規定扣繳稅款。
3.至對於辦理扣繳所得稅款程序及應檢附文件如有其他疑義,可提示交易具體內容,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