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線上資料庫所給付外國廠商之報酬課稅問題 |
蔡小姐 |
107-02-02 12:17:46 |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台財稅字第10100515180號||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以經營期刊、圖書、論文之電子全文、索引、目錄、摘要及統計數據等線上資料庫為本業,經由網路提供使用者搜尋及擷取特定資料之服務,並與使用者約定僅能基於自用之目的,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下載、儲存、列印線上資料庫之資料,且無權就線上資料庫之資料進行重製、散布、編輯、改作等著作權之商業化利用,其所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所規範「經營工商業之盈餘」。前開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以下簡稱外國營利事業),且營業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者,其向中華民國境內線上資料庫使用者所收取之報酬,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以下簡稱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0點第2項規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1)請問使用線上資料庫(有使用期限),是否屬於電子勞務範圍?||(2)請問使用線上資料庫(有使用期限),可否解釋為外國營利事業於我國境外產製完成之商品(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無提供參與或協助), 如電子書之概念, 認列為非我國來源所得?||(3)請問該解釋令僅針對營利事業以經營期刊、圖書、論文之電子全文、索引、目錄、摘要及統計數據等線上資料庫為本業,若為國外產業協會提供有關於該產業之相關資料庫查詢,是否亦適用該解釋令?||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