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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1120727#1120461909下架)-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單身 結婚不平等 大法官釋字第 696 號 稅改 106-11-14 03:18:37 看了 貴方之前的回應 引言如下: ||||回應主題:回應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採方式一,每戶最高扣抵8萬元係懲罰婚姻問題 ||||1.目前規劃的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係就下列二方式擇優適用: ||1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上限8萬元,抵減其應納稅額,抵減有餘尚可退稅。 ||因字數限制 下略 ||||簡錄大法官釋字第 696 號: ||按婚姻與家庭植基於人格自由,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本院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參照)。如因婚姻關係之有無而為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致加重夫妻之經濟負擔,則形同對婚姻之懲罰,而有違憲法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之本旨,故系爭規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係合憲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合於平等原則。 ||||||貴方的回覆中列出在做此決定的過程及依據 ||但無論過程您們如何計算與考量 ||都無法改變所呈現出來的結果 ||單身跟夫妻就是不平等 ||8萬上限 以戶為單位 ||只要夫妻股利所得超過94萬+ ||顯然就會形成因婚姻關係之有無,而使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 ||貴方真的覺得沒有違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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