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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1120727#1120461909下架)-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所得稅法第42條股利收入應廢止 Aaron Zhan 106-10-16 03:17:38 依照目前所得稅第42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其立法精神為「公司投資於國內其他非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待遇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投資收益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此項規定,目的原在避免投資收益之重複課稅。」若目前兩稅合一概念遭到廢止,所得稅法第42條亦應廢止。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cfchen 106-10-19 12:00:00 回應關於所得稅法第42條有關營利事業取自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收益,不計入投資事業之所得額課稅規定維持之理由 回覆如下:
1. 為消除重複課稅,在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下,營利事業取自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收益,不計入投資事業之所得額課稅,無論轉投資層次之多寡,投資收益僅在營利事業階段課徵一次營利事業所得稅,俟盈餘分配予個人股東時,由個人股東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本次稅制改革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僅修正個人股利所得課稅方式,營利事業取自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收益,仍宜維持僅課徵一次營利事業所得稅。
2. 謝謝您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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