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訂閱電子報 署長信箱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討論區(1120727#1120461909下架)-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股利所得合併計稅 是否有懲罰婚姻問題 小華 112-05-18 12:15:00 股利所得合併計稅:一般小資族適用併入綜所稅申報,額外有股利8.5%的抵減稅額可以適用(每一申報戶上限8萬元)。 如上,8.5% 為政府為簡化 扣抵稅率與重複課稅 方便計算稅基所產生數值,設定申報上限也就算了。但以戶為單位就有點懲罰婚姻的味道。 試問 夫妻雙方在婚前各有各的股利收入,各有各的8萬抵減稅額,但卻在婚後合併申報卻以戶為單位減少了可抵減稅額,有失公平 僅只因婚姻關係之有無而產差別待遇,致增加夫妻稅率負擔,形同對婚姻之懲罰 以上為個人觀點,如有理解錯誤,請可告之 謝謝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賦稅署 112-05-19 10:13:48

有關民眾建議修正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之股利所得課稅規定一案,謹說明如下:

一、為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107年修正所得稅法,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下稱新制),包括廢除兩稅合一半數設算扣抵制、採行股利所得二擇一課稅新制及大幅調高綜所稅4項扣除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額度等措施。

二、現行股利所得採合併計稅之方式,賦予綜所稅納稅義務人可抵減稅額,未似廢止前兩稅合一制須以營利事業實際繳納營所稅為要件,屬額外租稅優惠,其抵減率8.5%及每一申報戶抵減上限8萬元,係考量政府財政收入、租稅公平、經濟發展所為整體稅制改革之一環,且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租稅優惠應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目前股利可抵減稅額之規定,尚屬合宜。

三、又按股利抵減率8.5%及抵減金額上限8萬元計算,每一申報戶全年股利所得約94萬元,以111年底上市股票平均現金股利殖利率4.88%換算,投資本金1,926萬元以下者,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抵減有餘,尚可退稅,業維護中低股利所得者原有抵(退)稅權益。

四、綜所稅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家戶成員之所得應合併辦理申報,各成員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亦併同申報減除。基於家戶成員同居共財,成員間之生活支出密不可分,爰現行綜所稅多項扣除額均以家戶訂定扣除額度,例如: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每戶上限30萬元)、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戶上限12萬元)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上限27萬元)等。股利所得採合併計稅之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與現行綜所稅以家戶訂定扣除限額之做法一致,並可避免同一申報戶各成員間利用分散股利所得方式,達到該申報戶全員均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之目的,此屬綜合考量政府各項政策目標下所為之稅制規範,有其公平性及合理性,尚非懲罰婚姻。

五、綜上,107年起實施新制,於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目標下,就不同納稅義務人及所得稅負分配作結構性調整,透過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使一般民眾獲得減稅利益。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1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