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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1120727#1120461909下架)-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繼承房屋後出售,是否適用免稅額(個案判斷) 陳先生 112-02-07 19:23:00 請問家中長輩於民國104年購買的房產,我於民國112年繼承,關於免稅額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自住的年數是從長輩自住開始算,還是我繼承後就重新計算了 2.若設籍有中斷,是否就無法適用免稅額,有其他舉證自住的方式嗎 (斷斷續續有滿六年的話) 3.如何查詢房屋歷年設籍情形? 先行感謝答覆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賦稅署 112-02-15 18:07:34

1.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10404620870號令規定,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地,由繼承人於105年以後繼承取得,繼承人日後交易時,原則非屬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適用範圍,可適用舊制(房屋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適用累進稅率)規定課稅,如該房地為符合所得稅法第4之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地(下稱自住房地規定),得選擇依新制課稅。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5點,個人(繼承人)依自住房地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得併計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且該期間以被繼承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限。

2.自住房地之適用要件,需同時符合(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2) 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3)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規定等條件。

3.查詢房屋歷年設籍情形,請洽所屬戶政機關。

4.如有個案事實認定疑義,可提供具體案例向戶籍地國稅局洽詢。謝謝您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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