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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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父母都更後的新房子 | CHIEN | 111-12-09 15:28:00 | 1.父母親以前住的老公寓(民國70幾年取得),民國110年經都市更新後重建為新大樓,未來子女若繼承父母親這間新大樓的房子,後續再出售時,建物和土地都是房地合一2.0的課稅範圍嗎?還是只有建物算新制,土地仍可以適用舊制嗎? 2.子女從繼承新大樓的房子到出售前的持有期間,再併計父母親持有房地的期間,可以從民國70幾年父母取得老公寓時起算嗎?還是只能從父母親於民國110年取得都更後新大樓的房子起算呢?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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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賦稅署 | 111-12-15 10:38:06 |
1.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其因繼承取得之房地,倘被繼承人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規定,非屬前開房地合一所得稅適用範圍。 2.前開房地取得日,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按其取得原因認定。 3.房地持有期間,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繼承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4.臺端如有個案事實認定疑義,可提供具體案例向戶籍地國稅局洽詢。謝謝您的提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