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課稅。 2. 所詢孫子於108年受贈取得房屋、土地,嗣如發生交易事實,依上開規定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如您仍有個案適用疑義,可提供具體案例向戶籍地國稅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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