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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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設公司提供房地與另一間B建商合作興建(B建商為主辦統籌者,危老案),本公司亦為起造人,其房地交易是否採用合併計稅合併申報? | Sigma | 111-07-01 12:06:00 | 主旨:本建設公司擬提供自有房地參與由另一家建設公司申請辦理之危老重建案,如說明,請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方式應如何辦理?敬請惠復。 說明: 一、本公司於民國110年4月6日、民國109年3月30日分別購入之台北市房地,擬以委建或合建分屋方式(均為起造人)參與危老重建案。 二、本案分配取得之第一次移轉房地且持有5年以內之交易其申報方式是否適用所得稅法第24-5條第4項,採用合併計稅合併申報? 三、前述若持有5年以上之房地交易,是否亦採用合併計稅合併申報?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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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賦稅署 | 111-07-14 09:38:24 |
1.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房地),其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5點第1項規定,上開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房地交易,指營利事業交易其以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