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所取得之報酬,其屬扣繳範圍者(例如B2B交易),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其非屬扣繳範圍者(例如B2C交易),應由境外電商依規定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2.所詢營利事業透過Uber平臺預約乘車服務所給付之報酬是否應扣繳一節,請提示交易、文件流程具體內容,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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