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訂閱電子報 署長信箱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討論區(1120727#1120461909下架)-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公司出差使用AGODA訂房,取得AGODA發票(不能打統編) LIU EN 110-12-14 11:45:00 員工出差的時候使用AGODA訂房,取得AGODA的發票(和AGODA之間沒有簽約),但AGODA的憑證不能打統編,只開給個人。 行政院主計處發給教育局的函令裡面說只要出差人在摘要簽名就可以報費用。 那一般公司是要幫AGODA做扣繳申報20%,還是申報營業稅5% 要怎麼進行申報?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賦稅署 110-12-21 15:46:21

1.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規定,旅費之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國外宿費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
2.依財政部69年9月1日台財稅第37296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員工國內出差所取得旅宿業開立之宿費統一發票,如已於買受人欄書明該營利事業名稱或出差員工姓名,可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核實認定其旅費支出。
3.營利事業透過員工經由Agoda訂房,憑證買受人及付款紀錄均為員工個人,尚應提供公司為實際買受人及與業務相關之其他證明文件(如出差報告單及清償員工代墊款項之紀錄等),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旅費支出。
4.至所詢案例是否應扣繳所得稅,涉個案事實認定,請提供具體案例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1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