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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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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25 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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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計算繳納營業稅;但買受人為依該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
- 另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 所詢案例是否應報繳營業稅及扣繳所得稅,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可提示交易相關合約、流程等具體內容,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洽詢。謝謝您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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