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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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所得稅 | May | 111-04-01 17:27:00 | 如國內甲公司透過國外平台業者提供住宿勞務,由消費者直接付款3,000元給國外平台業者,平台業者扣除手續費300元後之餘額2,700元匯款給甲公司,發票開立2,700給國外平台業者,可否主張收入3,000元,如合約實質為我方提供產品,主張收入3,000在營所稅申報書的收入調節表如何呈現及編製?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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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賦稅署 | 111-04-07 16:48:49 |
我國營利事業透過外國平臺業者銷售勞務,並約定由外國平臺業者向消費者收取銷售價款,於扣除平臺手續費後將剩餘價款轉付我國營利事業者,該我國營利事業係以剩餘價款(淨額)金額列報收入,或以銷售價款金額(總額)列報收入並將平臺手續費列報費用減除,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可提示交易相關合約、流程等具體內容,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洽詢。我國營利事業透過外國平臺業者銷售勞務,並約定由外國平臺業者向消費者收取銷售價款,於扣除平臺手續費後將剩餘價款轉付我國營利事業者,該我國營利事業係以剩餘價款(淨額)金額列報收入,或以銷售價款金額(總額)列報收入並將平臺手續費列報費用減除,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可提示交易相關合約、流程等具體內容,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