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次依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再依財政部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者,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二、是以,臺端所詢疑義,尚須釐清應否辦理稅籍登記,進而報繳營業稅,事涉稽徵實務認定,請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二、是以,臺端所詢疑義,尚須釐清應否辦理稅籍登記,進而報繳營業稅,事涉稽徵實務認定,請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