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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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臉書投放廣告 | rita | 107-06-05 11:04:30 | 請問非營利機構(如學校)於臉書投放廣告,是否有需扣繳所得稅及繳納營業稅的義務?若有,應代扣所得稅率為20%或6%?且款項支付是由業務承辦人以自己的信用卡先行刷卡支付再報帳,那要如何代為扣繳?經查臉書已有稅籍登錄(有統一編號),那還需由買受人(非營利機構)繳納營業稅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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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sfchi | 107-06-13 12:00:00 |
rita提問向臉書投放廣告疑義
回覆如下:
我國106年5月1日實施之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制度,係針對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交易模式,責請境外電商業者來臺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按此,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對象如非境內自然人,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由買受人自行報繳營業稅。 二、所得稅部分: 依據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線上廣告服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包括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其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三、臺端所詢案例尚需進一步釐清個案交易事實,請提示交易相關合約、流程等具體內容,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