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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1120727#1120461909下架)-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請問多次繼承相關稅賦? 陳又菁 109-10-14 11:56: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個人交易因連續多次繼承所取得的房屋、土地(下稱房地),應以納稅義務人的被繼承人取得時點認定取得日,據以適用新、舊制;如果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亦僅得就納稅義務人的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適用稅率。||在目前高齡社會,長輩相繼過世是很有可能的,為何不能放寬初次繼承者在一至二年內相繼死亡,其被繼承者的取得日可以往前推算?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賦稅署 109-11-04 10:50:26

繼承房地交易所得稅之適用

  1. 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其繼承取得時點及被繼承人取得時點均在105年1月1日以後,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納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
  2. 若您就個案情形仍有疑問,可提供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已設置房地合一諮詢專線提供諮詢服務 (相關連結詳見本專區「各地區國稅局諮詢窗口」頁籤),敬請多加利用。謝謝您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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