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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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多次繼承相關稅賦? | 陳又菁 | 109-10-14 11:56:00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個人交易因連續多次繼承所取得的房屋、土地(下稱房地),應以納稅義務人的被繼承人取得時點認定取得日,據以適用新、舊制;如果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亦僅得就納稅義務人的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適用稅率。||在目前高齡社會,長輩相繼過世是很有可能的,為何不能放寬初次繼承者在一至二年內相繼死亡,其被繼承者的取得日可以往前推算?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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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賦稅署 | 109-11-04 10:50:26 |
繼承房地交易所得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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