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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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境內居住者之扣繳方式 | 王筱娟 | 107-05-07 06:07:26 | 一、依據財政部67年1月20日台財稅第30456號函,「外僑」因屬「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可按居住者扣繳稅率扣繳,請問:||(一)適用對象是否及於所有非境內居住之個人。||(二)適用範圍是否不僅限於因屬「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居留者。||(三)如持永久居留證是否可按居住者扣繳稅率扣繳。||二、如遇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提示「儲蓄免扣證」,可否比照境內居住之個人先予以免扣。||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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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wtlin | 107-06-13 12:00:00 |
所詢「外僑」因屬「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可按居住者扣繳稅率扣繳等規定之適用疑義
回覆如下:
一、扣繳義務人就外僑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或按居住者扣繳。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扣繳義務人就外僑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或按居住者扣繳。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 二、次依「儲蓄免扣證實施要點」規定略以,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與受其扶養之親屬有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儲蓄免扣證」,持交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登記,免予扣繳。另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與受其扶養之親屬當年度領取之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收益,累計超過新臺幣27萬元時,應由給付單位就超過部分,依規定扣繳稅款。 三、至所詢前揭規定之適用對象是否及於所有非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範圍係是否不僅限於因屬「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居留者,及持永久居留證是否可按居住者扣繳稅率扣繳等節,因涉稽徵實務,請檢附具體案例資料,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