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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1120727#1120461909下架)-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臺南市自90年7月1日後建造完成之建築物調增標準單價之法律依據為何 何解 107-03-09 10:36:49 臺南市政府將轄內90年7月1日後建造完成之建築物除特定建材或原因外,連續3年調整標準單價,請問:||(1)只限定調整90年7月1日後建造完成之建築物的標準單價,其法律依據為何?並請列示相關法律條文規定||(2)連續3年調整90年7月1日後建造完成之建築物的標準單價,有無違反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yychen 107-04-10 12:00:00 臺南市自90年7月1日後建造完成之建築物調增標準單價之法律依據為何 回覆如下:
 
一、依房屋稅條例第9條規定,各直轄市、縣(市)(局) 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  術專門人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次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1、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簡稱房屋標準單價)。2、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簡稱折舊率)。3、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簡稱地段率)。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3年重行評定1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依上,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定係屬地方政府權責。
二、考量房屋稅稅制及稅政係著重地方自治及因地制宜原則,爰上開規定由各地方政府視地方實際情形自行決定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單價之適用原則。是有關臺南市政府調整房屋標準單價之適用事宜,屬地方政府權責,若有疑義,請洽臺南市政府詢問。
三、謝謝您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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