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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1120727#1120461909下架)-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臉書廣告稅務問題 張竹君 107-01-26 05:20:37 請問一下,為什麼我們跟臉書下廣告,你們不去跟臉書課稅而是可以轉向消費者端去追討?可以不要用這種欺負自己人的方式去掩蓋你們沒能力跟國外公司追稅的事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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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sshu 107-02-13 12:00:00 臉書廣告稅務問題 回覆如下:
臉書廣告稅務問題,謹說明如下:
  1. 營業稅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本文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就給付額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又考量勞務買受人如係依同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購買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因其應繳納之稅額,同時亦為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為簡化先繳納後再予扣抵之手續,該條項但書規定,是類營業人免予就給付外國業者金額計算營業稅額繳納。
  2. 所得稅部分:依財政部94年5月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2300號令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廣告服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所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買受人如屬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報酬時,應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如買受人屬我國個人,則由該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次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該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淨利率及境內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核定之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再按其買受人為營利事業或個人,分別依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或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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