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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1120727#1120461909下架)-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所得稅補稅 不明白 107-01-11 09:52:28 樓上漏水造成我房子損害,上法院調解,獲得了六折的賠償金,雖然我主動申報其他收入,但未留存105年的裝潢收據,雖提供了裝修照片跟估價單.損害賠償調解筆錄及賠償方開立的扣繳憑單,稽徵所還是決定賠償金須全額徵收所得稅。我不明白積極的損害賠償,而非補償利益所失,為什麼還要課稅?房屋漏水裝潢損失,為這事又跑法院,才獲得部分補償,為何稽徵所還要強行全額課稅?一般民眾裝潢做完又是透過法院正當取得賠償金,誰會知道要保留2年前的收據?法學教授曾建元被趁火打劫的案子據說後來平反了,那我們這些沒有背景的民眾難道也要走上凱道去抗議嗎?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cfchen 107-02-08 12:00:00 回應關於民眾詢問取得房屋損害賠償金課稅等疑義 回覆如下: 1.依據財政部83年6月16日台財稅第831598107號函規定,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核屬其他所得。所稱損害賠償性質不包括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之所失利益。
2. 有關個人取得房屋損害賠償金是否屬損害賠償性質及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因涉及稽徵實務,仍請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
3. 謝謝您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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