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屬建築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地價稅,係因建築法第 11 條規定,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主要目的係為維護建築物通風採光,預防建築物過度密集,並有助於景觀視野及消防等功能,且為申請建築獲准之必要條件及承諾之義務,縱兼供公眾通行,仍與單純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有別,爰應課徵地價稅。感謝您的提問。
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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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空地供公眾通行道路為何收-地價稅-? 財政部說不出理由 | 何畢汶 | 106-09-22 09:44:53 | https://www.facebook.com/kcfor2016/videos/638296496352595/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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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yychen | 106-10-18 12:00:00 |
法定空地供公眾通行道路為何收-地價稅-? 財政部說不出理由
回覆如下:
有關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屬建築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地價稅,係因建築法第 11 條規定,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主要目的係為維護建築物通風採光,預防建築物過度密集,並有助於景觀視野及消防等功能,且為申請建築獲准之必要條件及承諾之義務,縱兼供公眾通行,仍與單純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有別,爰應課徵地價稅。感謝您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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