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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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內道路地價稅問題 | 宋民遠 | 106-09-07 03:06:40 | 社區內作為社區居民共同使用之道路的共同持分之土地,其地價稅可申報為自用住宅用地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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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yychen | 106-10-18 12:00:00 |
社區內道路地價稅問題
回覆如下:
一、依財政部101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104594270號令訂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第4點第1款第1目及第3目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基地之認定,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記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如權狀未記載全部基地地號,以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所載之基地地號,或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記載之基地地號為準。至非屬建物基地之土地,如係連同主建物一併取得,且該土地與建築基地相鄰,位處該棟建物圍牆內供出入通路等使用,與該棟建物之使用確屬不可分離者,可併同主建物基地認定之。 二、 若您就個案情形仍有疑問,可提供具體資料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感謝您的提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