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訂閱電子報 署長信箱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討論區(1120727#1120461909下架)-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請問香港有納入兩岸租稅協定裡嗎? 陳宏杰 110-03-12 10:26:00 1.請問香港有納入兩岸租稅協定裡嗎? 2.台灣公司若跟香港公司(兩者非關聯企業)收取權利金, 是否會被香港政府課稅? 另外, 在台灣報稅時, 又要再被課一次稅, 是否會造成雙重課稅?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賦稅署 110-04-07 10:58:31

一、所詢香港是否納入兩岸租稅協定一節,「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尚未生效)適用範圍為「海峽兩岸一方或雙方居住者(居民)及對其所得徵收的所有稅收」,因此適用對象不包括香港地區居住者(居民);兩岸租稅協定詳細說明,可參考財政部網站「兩岸租稅協議」專區(網址:https://www.mof.gov.tw/multiplehtml/190),如有關於租稅協定之問題,亦可撥打國際財政司租稅協定諮詢專線:(02)23228000分機8154洽詢。

二、所詢有關臺灣公司若向香港公司收取權利金是否會被香港政府課稅一節,因涉香港政府行使稅收管轄權範疇,尚無法說明。至有關臺灣公司向香港公司收取權利金,如被香港政府課稅,在臺灣報稅時又被課一次稅,是否會造成雙重課稅一節,簡要說明如下:

(一)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前開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香港或澳門所得及其國外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二)依上,臺灣公司取自香港公司之權利金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如該權利金屬香港來源所得而繳納香港之所得稅款,臺灣公司得自因加計該權利金所增加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扣抵,消除重複課稅。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1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