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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1120727#1120461909下架)-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地價稅自用住宅一處限制之認定疑義 菜逼八 110-04-29 22:33:00 兩個情境問題: 一、甲乙為夫妻,育有一成年直系卑親屬丙,甲乙丙三人各持有一建物分別為A、B、C屋,其中甲設籍於A屋,乙丙兩人各自設籍於對方房屋內(即交叉設籍),請問甲乙丙三人是否有違土地稅法第17條一處之限制? 二、甲育有一成年直系卑親屬乙,乙育有一位成年受扶養親屬丙,甲乙兩人各有一建物分別為A、B屋,其中甲設籍於他處,丙設籍於甲持有之A屋,乙則設籍於自己持有之B屋,請問甲乙兩人是否有違土地稅法第17條一處之限制?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賦稅署 110-05-11 15:07:19

一、 按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同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1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

二、  所詢有關夫妻及成年直系親屬均持有房屋之設立戶籍情形是否有違上開規定疑義,因涉個案事實認定,請檢附具體案關資料,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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