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房屋稅之課徵,其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並按月計徵。倘房屋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二、所詢房屋已拆除仍收到房屋稅單疑義,涉事實認定,請檢附具體個案資料,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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