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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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機構立開收據 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 CHENG | 111-12-13 17:42:00 | 依財政部111年3月1日台財稅字第11000704700號函釋有關COVID-19疫情期間,醫療(事)機構取得自衛福部疾病管制署SARSCoV-2核酸檢驗費、核酸池化檢驗費及抗原快篩試劑費等公費檢驗費之收入,為免徵所得稅項目 醫事機構因開立收據向衛福部疾病管制署請款公費檢驗費之收入,此筆收入是否可免課徵印花稅?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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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賦稅署 | 111-12-16 11:56:27 |
一、醫療機構等領取政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條例第2條規定發給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等,所開立之收據,符合財政部111年4月14日台財稅字第11104527350號函規定者,免繳納印花稅。 二、有關醫療機構自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取得SARSCoV-2核酸檢驗等項目之公費檢驗費收入,所開立之收據,所涉徵免印花稅一節,因涉個案事實認定,請檢附相關資料向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