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
二次繼承問题 | 童先生 | 111-09-18 01:33:00 | 本人父母相繼於4年多和7年多前過世,其遺產額不高,因此皆取得免稅證明。而本人之妹妹最近過世,請問妹妹的遺產稅申報時,可否扣除父母的遺產?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
1 | 賦稅署 | 111-10-06 10:30:54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並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又依財政部74年3月12日台財稅第12948號函規定,死亡前繼承之財產可按年遞減扣除者以已納遺產稅者為限。您對上開規定之適用,如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個案資料逕向案件所轄國稅局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