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訂閱電子報 署長信箱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討論區(1120727#1120461909下架)-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二次繼承問题 童先生 111-09-18 01:33:00 本人父母相繼於4年多和7年多前過世,其遺產額不高,因此皆取得免稅證明。而本人之妹妹最近過世,請問妹妹的遺產稅申報時,可否扣除父母的遺產?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賦稅署 111-10-06 10:30:54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並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又依財政部74年3月12日台財稅第12948號函規定,死亡前繼承之財產可按年遞減扣除者以已納遺產稅者為限。您對上開規定之適用,如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個案資料逕向案件所轄國稅局洽詢。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1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