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您的提問,有關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規定說明如下:
1.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育幼兒負擔,自101年度起納稅義務人扶養5歲(含5歲)下子女得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並訂有排富條款,藉由推動本項扣除額並搭配其他補助措施,可使政府有限財政資源更有效運用。
2. 按綜合所得稅係採年度申報制,以納稅義務人扶養101年出生及102年出生子女為例,前者得在101年度至106年度列報幼兒學前扣除額,後者得在102年度至107年度列報幼兒學前扣除額。現行規定以年齡作為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條件,每名子女均得列報6次扣除,倘改以學年度為適用條件,同年出生之小孩恐因入學年度不同,得列報扣除次數不同,爰臺端所提建議尚須就公平面審慎考量。
1.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育幼兒負擔,自101年度起納稅義務人扶養5歲(含5歲)下子女得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並訂有排富條款,藉由推動本項扣除額並搭配其他補助措施,可使政府有限財政資源更有效運用。
2. 按綜合所得稅係採年度申報制,以納稅義務人扶養101年出生及102年出生子女為例,前者得在101年度至106年度列報幼兒學前扣除額,後者得在102年度至107年度列報幼兒學前扣除額。現行規定以年齡作為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條件,每名子女均得列報6次扣除,倘改以學年度為適用條件,同年出生之小孩恐因入學年度不同,得列報扣除次數不同,爰臺端所提建議尚須就公平面審慎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