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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1120727#1120461909下架)-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出售房屋所得之計算方式 楊先生 108-02-19 09:49:22 https:\/\/tinyurl.com\/yb4m4pgh||如上述新聞稿附檔,||於僅知道成交價、不知道成本時適用第二點的計算方式,||但第二點中 (一)與(二)對於臺北市的規定,似乎有所衝突||假設臺北市房地成交總價高於8000萬時,既是符合(一)-1也符合(二)-1-(1)||||那到底何時才會用到評定現值的46%做計算?||難道有可能出售房屋而無成交金額嗎?||搞不太清楚該如何去做計算,||以上意見反應,再請貴署參考,謝謝。||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dot_lmchang 108-04-10 12:00:00 回應有關107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回覆如下:
謝謝您的提問,有關財產交易所得計算問題,按「一百零七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第二點序文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第二點(一)略以,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臺北市房地成交總金額新臺幣7千萬元以上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2.第二點(二)略以,除前款規定情形(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外,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認定為高級住宅者(即房地總價在8千萬元以上者),財產交易所得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6%計算。故如稽徵機關查無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及稽徵機關查無成交金額等情形,其財產交易所得始適用上開第二點(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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