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次稅制改革考量國際間對獨資、合夥組織之所得多不課徵公司(或法人)所得稅,其所得係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課稅,爰修正所得稅法定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 合作社為法人組織,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與不具法人格之獨資、合夥組織不同,爰合作社除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免納所得稅外,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 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