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保險費列舉扣除金額以2萬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 納稅義務人列報之各項列舉扣除額項目(如醫藥及生活費、保險費等)合計金額低於標準扣除額者,得擇高減除標準扣除額,反之,如各項列舉扣除額項目合計金額高於標準扣除額者,得擇高減除列舉扣除額,據以計算應繳納稅額。
- 謝謝您的建議。
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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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所得應以扣減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後的淨額申報綜所稅 | 陳先生 | 107-08-23 12:50:32 | 我的主要所得來源是股利,股利超過2萬元以上,要按股利所得1.91%扣取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但我的綜所稅申報是採用標準扣除額,扣取的健保費只有造成實質所得減少,卻要依扣繳憑單所載股利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建議以扣減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後的淨額申報綜所稅。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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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cfchen | 107-09-27 12:00:00 |
回應股利所得應以扣減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後之淨額申報綜所稅
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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