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鑑於國際間對於獨資、合夥組織之所得多不課徵公司所得稅,其所得係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課稅,爰本次稅制修正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2.另本次稅改鑑於營所稅及綜合所得稅兩稅稅率差距已縮小,爰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至5%,使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之稅負由現行25.3%降為24%,已適度減輕企業稅負,兼顧企業保留盈餘轉投資之需求。
3.我國營所稅稅率適度調高為20%,相較OECD國家平均稅率24.3%、亞洲國家21.4%為低;且我國基於產業政策,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產業創新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提供各項租稅優惠措施,100年度至105年度營所稅有效稅率僅約11%至12%,營所稅稅率調高3%,有效稅率微幅上升為13%至14%,企業經營稅負相較其他國家為低,仍具國際競爭力。
4.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若您對於補充保費有任何建議,可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民眾意見信箱填寫您的寶貴建議。
5.謝謝您的提問。
2.另本次稅改鑑於營所稅及綜合所得稅兩稅稅率差距已縮小,爰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至5%,使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之稅負由現行25.3%降為24%,已適度減輕企業稅負,兼顧企業保留盈餘轉投資之需求。
3.我國營所稅稅率適度調高為20%,相較OECD國家平均稅率24.3%、亞洲國家21.4%為低;且我國基於產業政策,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產業創新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提供各項租稅優惠措施,100年度至105年度營所稅有效稅率僅約11%至12%,營所稅稅率調高3%,有效稅率微幅上升為13%至14%,企業經營稅負相較其他國家為低,仍具國際競爭力。
4.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若您對於補充保費有任何建議,可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民眾意見信箱填寫您的寶貴建議。
5.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