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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1120727#1120461909下架)-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Chris 110-08-18 21:48:00 您好~想請問幾個問題… 1. 用營利事業組織(A)去投資另一營利事業組織(B)發行之特別股,將來贖回的獲利是否為A的「股利所得」? 2. 若為「股利所得」,依據所得稅法42條,此筆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否須計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 3. 若為「證券交易所得」,又是否需納入「營利事業所得」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 上述問題還請貴單位指點迷津,謝謝?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賦稅署 110-08-24 14:30:35
  1. 依經濟部94年7月27日經商字第09402412220號函規定,公司法第158條規定之特別股收回屬法定減資事由。是以,發行公司贖回特別股以註銷股本,退回出資額部分屬股本返還,又依財政部96年2月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0610號令規定,公司贖回特別股時支付予股東之金額,超過出資額部分應屬股利所得(投資收益)。
  2. 營利事業取得境內或境外轉投資事業之股利課稅規定尚有不同,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已明定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計入項目,倘有個案事實認定疑義,可提供具體案例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謝謝您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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