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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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 黃時偉 | 111-04-22 17:08:00 | 目前我與太太及一位未成年小孩(只有生一位小孩)居住及設籍在A房地(太太名下之自用住宅,103年取得至今),現因家庭因素考量,預計於他處購入B住宅(所有權人我本人),由我(只有我)搬過去居住及設籍B住宅,預計將會超過6年,請問若6年後我出售B住宅時,前 6 年沒有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我和太太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出售B住宅前 6 年未曾適用自住住宅優惠稅率,這樣我出售B住宅時可否適用房地合一2.0的自用住宅優惠?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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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賦稅署 | 111-05-02 13:39:20 |
個人交易自住房地如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自住房屋、土地之要件,其課稅所得於400萬元以內,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之部分,稅率為10%。 至上述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自住房屋、土地之要件,需符合(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 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規定。如有個案事實認定疑義,可提供具體案例向戶籍地國稅局洽詢。謝謝您的提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