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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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申報 | RICKY | 111-07-20 14:38:00 | 1.持有房地超過6年,其中110年12月底配偶遷出戶籍(此時戶內無人設戶籍),111年1月我(屋主)遷入,這樣子算連續六年,可以適用400萬內的免稅額嗎。 2.適用費率上,居住國內國人依照時間長短有不同的稅率,我因公派駐國外約三年,其中有兩年有將戶口遷出,請問這樣可以適用居住國內的稅率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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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賦稅署 | 111-07-26 17:50:37 |
一、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自住房地同時符合下列3項要件,其課稅所得於400萬元以內,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之部分,稅率為10%:(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規定。爰臺端與配偶應於該房屋設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始得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