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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1120727#1120461909下架)-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房地合一稅申報 RICKY 111-07-20 14:38:00 1.持有房地超過6年,其中110年12月底配偶遷出戶籍(此時戶內無人設戶籍),111年1月我(屋主)遷入,這樣子算連續六年,可以適用400萬內的免稅額嗎。 2.適用費率上,居住國內國人依照時間長短有不同的稅率,我因公派駐國外約三年,其中有兩年有將戶口遷出,請問這樣可以適用居住國內的稅率嗎。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賦稅署 111-07-26 17:50:37

一、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自住房地同時符合下列3項要件,其課稅所得於400萬元以內,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之部分,稅率為10%:(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規定。爰臺端與配偶應於該房屋設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始得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之所得,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規定之不同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課稅。房地合一稅制係以房地原所有權人於交易時之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分及其房地持有期間認定適用稅率。
三、如有個案事實認定疑義,可提供具體案例向戶籍地國稅局洽詢。謝謝您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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