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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1120727#1120461909下架)-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銷貨退回 Jack 110-12-06 09:08:00 若建商與地主合建分售銷售房地,且已辦理產權登記完成後,發生銷貨退回之情事,房屋及土地產權分別移轉回建商及地主,建商及地主若再次出售該房地,建商及地主能否依照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以稅率20%課徵?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賦稅署 110-12-07 10:32:23

1.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所得不適用同條第2項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規定,應併計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按20%稅率課稅。
2.次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
3.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倘發生銷貨退回,除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認定外,該筆房地嗣後出售是否適用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涉個案事實認定,請提供具體案例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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