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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新聞稿]]></title>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賦稅署]]></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Fri, 10 Apr 2026 07:22:0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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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免稅房屋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自移轉日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今（2）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自114年期起，原為依法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因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應自移轉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113年7月1日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2.0新制），於114年期房屋稅首次開徵。2.0新制參考地價稅按年課徵規定，將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並比照地價稅基準日之規定，定明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115年期房屋稅為例，該年期納稅義務基準日為115年2月28日，課稅期間為114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倘房屋移轉，後手於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取得房屋，即為該年期之納稅義務人。另該部71年2月4日台財稅第30726號函釋，原為依法免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所有權後變為應稅土地時，應自辦妥移轉登記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實施2.0新制後，基於房屋稅與地價稅均按年課徵且同為持有稅，課稅原則應一致，該部爰發布上述解釋令，減輕後手取得原為免徵房屋稅房屋之當年期租稅負擔。 財政部舉例說明，民眾投標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公告標售之國有非公用房屋，該房屋原倘無出租等收益情形，按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免徵房屋稅，嗣得標人於115年2月28日前完成買賣移轉登記，該房屋變為應稅房屋，依上述令釋，115年期房屋稅仍免徵，自116年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附件：財政部115年4月2日台財稅字第11400710190號令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易芬 聯絡電話：2322-825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217667c2efc3452d8bdaf21c9d31dec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2 Ap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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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統一發票特別獎已創造946位千萬富翁，籲請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並完成載具歸戶及設定領獎帳戶，獎金不漏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鼓勵民眾養成消費索取統一發票良好習慣，以掌握稅源，增裕稅收，自100年1-2月期起，統一發票每期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中獎號碼1組，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後，截至114年11-12月期累計90期，可兌領特別獎之中獎發票共有1,250張，已兌領946張，創造了946位千萬富翁。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115年1-2月期統一發票獎金1千萬元特別獎中獎號碼已於115年3月25日開出，特別獎中獎發票有14張，領獎期間為115年4月6日至115年7月6日，連同114年11-12月期仍在領獎期限（115年5月5日）內尚未兌領之6張特別獎中獎發票，合計有20個特別獎等待中獎民眾領取。中獎人若於開獎前已完成載具歸戶，即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領獎，還可節省4萬元印花稅稅款；紙本發票中獎者，請於領獎期限內向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金門縣信用合作社、連江縣農會信用部等實體領獎據點兌領獎金。 該署特別呼籲，為避免錯失領獎先機，請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申請或綁定手機條碼，透過該兌獎APP將各式載具完成歸戶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領獎帳戶，或中獎時直接使用該兌獎APP即時領獎，獎金絕不會漏接。此外，公用事業帳單也可以使用行動支付繳納並綁定手機條碼儲存發票，中獎時亦可透過統一發票兌獎APP即時領獎，一舉數得，好處多多。 （檢附114年11-12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未兌領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4000e8733a77468aaef30762ccc0d9d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2 Apr 2026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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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5年1-2月期統一發票14張中1,000萬元特別獎、19張中200萬元特獎，請中獎人於領獎期限內領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15年1-2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於115年3月25日下午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87510041，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32220522，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可兌領特別獎及特獎之中獎發票分別為14張及19張，開立這些中獎發票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之營業人資料詳如中獎清冊。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115年1-2月期中獎統一發票領獎期間為115年4月6日至115年7月6日，中獎人於該期間內依附表所列之兌獎據點及領獎時間領獎。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會員載具需於開獎前完成歸戶），且未列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兌領全部獎項，並可免繳印花稅；開獎後列印出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或消費時索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透過該兌獎APP只能兌領五獎、六獎、雲端發票專屬獎800元獎及500元獎。各獎別領獎據點及提供服務時間彙整如附表。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且於開獎前未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除可對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亦可對統一發票號碼獎中獎號碼，有雙重對獎機會，如同時對中統一發票號碼獎號碼及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者，僅能領取1個獎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中獎民眾若已在115年3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將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款至指定金融機構存款帳戶，115年1-2月期雲端發票中獎之獎金不論獎額，將自115年4月6日起自動匯入該指定帳戶；若未及在115年3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獎金自動匯款者，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於執行該APP之領獎功能時設定領獎帳戶，或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洽發行會員載具店家列印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依獎別於附表所列指定兌獎據點及領獎時間領獎。該署也鼓勵民眾消費時多使用行動支付並索取雲端發票，響應節能減碳，還可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一舉兩得。 （檢附115年1-2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特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中獎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05224fe1e299445aa4bfe35a5ec428e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2 Apr 2026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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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5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截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5）年使用牌照稅將於今年4月1日至4月30日開徵，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為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 （TW 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該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4月30日）於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財政部賦稅署補充說明，為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自112年7月1日起，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歸戶服務，納稅義務人得於開徵2個月前，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全部車輛進行歸戶，每張歸戶繳款書以5筆車籍為限，已申請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無移轉管轄，不必每年申請。該署鼓勵民眾多加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申請歸戶，並勾選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歸戶資料，有營業用車輛的車主，可於今年7月31日前申請，今年10月份開徵的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即可適用，輕鬆又便利。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嘉莉 聯絡電話：02-2322814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9957445456524992af59f4a0ede2a3b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Mar 2026 06: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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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5年1-2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title>
	<description><![CDATA[115年1-2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於今（25）日下午2時在三立iNEWS新聞台頻道，以現場直播方式順利開出特別獎、特獎中獎號碼各1組、頭獎至六獎中獎號碼3組，並開出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85萬組。 本期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87510041」，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32220522」，頭獎獎金20萬元3組中獎號碼分別為「21677046」、「44662410」、「31262513」。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項30組中獎字軌號碼分別為「WD08519030」、「WC19356451」、「WH52071407」、「XE72999366」、「WV58998926」、「WQ17892393」、「WG27024749」、「WC39438279」、「VZ40602400」、「WZ29699050」、「WQ70822443」、「WK06554845」、「XB85387258」、「WU04811376」、「XL96516208」、「VZ53908353」、「WJ09563018」、「XE23327796」、「WZ53239220」、「XE62303256」、「XL88634112」、「WH51268391」、「WK22201743」、「WA03186563」、「XB34207680」、「WN87577190」、「XF28871106」、「XE00254104」、「XB02202126」、「XK81684641」；併同雲端發票專屬獎2,000元獎1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85萬組各獎項中獎字軌號碼，均已公布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83W1/）提供查詢。 賦稅署提醒民眾，本期中獎發票兌領獎期間為115年4月6日至115年7月6日，請大家記得對獎，中獎者應於領獎期限（115年7月6日）以前領獎。使用手機條碼儲存雲端發票或已辦理歸戶者，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會員卡儲存雲端發票者，會員卡店家也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至於使用悠遊卡、icash卡或一卡通載具者，可選擇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是否中獎。 賦稅署特別呼籲民眾購物消費多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可享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並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進行各種載具歸戶綁定及設定帳戶領獎，發票集中管理方便又環保，獎金也不會漏接，中獎者在領獎期間24小時都可兌領獎，不受代發獎金單位營業時間限制，省時又方便。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d00189ef7d5440e1b9b4094dbaa6370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Mar 2026 10:2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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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重申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及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仍免開立統一發票，避免外界誤解]]></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及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仍得免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每月銷售額倘未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仍得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尚無部分媒體所稱免用統一發票制度將走入歷史之情形。 二、為落實導入行動支付政策，「放寬」大眾化消費飲食店縱銷售額已達20萬元仍免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現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且符合該部101年11月28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所列情形（例如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為賡續落實導入行動支付政策，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該部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期透過提供3年（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租稅優惠緩衝期，鼓勵前開原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連鎖加盟、網紅名店或營業狀況佳之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導入行動支付或使用KIOSK結帳收款，享有該期間仍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之減稅利益（以每月營業額50萬元為例，每月減少2萬元），並輔導其逐步轉軌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表示，考量民眾習慣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該部將於緩衝期屆期前，綜整各界意見通盤審慎評估。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聯絡電話：02-232281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5d6fa064550442969d7ed8714719ada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9 Mar 2026 1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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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某報載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統一發票，特予說明]]></title>
	<description><![CDATA[針對某報載，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統一發票，財政部說明如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23條及第32條規定，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者，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已達20萬元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 我國自75年4月1日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初期考量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於工作場域需長時間沾濕手部或觸碰油水，開立紙本統一發票確有不便，財政部乃以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下稱89年函）規定，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高低，原則上按查定銷售額適用稅率1%課徵，免開立統一發票。然而隨著資訊科技進步及自動化作業普及，開立統一發票之方式日趨多元，除紙本及收銀機發票外，現已可結合結帳系統或電子支付系統開立電子（雲端）發票；再者，該等業別尚有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具有相當營業規模者，該部乃於101年11月28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下稱使用發票要點）規定，屬第4點所列情形（例如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因此，目前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免開立統一發票；20萬元以上者，部分免開立統一發票，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以致部分消費者消費無法取得統一發票。 考量我國已導入收銀機發票、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開立統一發票日趨簡便，且近年消費者意識抬頭，民眾相當重視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甚有部分消費者至網紅名店用餐無法取得統一發票而向稽徵機關檢舉，滋生爭議。復為賡續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特別提供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行動支付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可依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申請核准者，於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每月查定銷售額在20萬元以上者，即使符合前開使用發票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仍可繼續適用查定課徵之3年緩衝期間，希望透過租稅優惠，鼓勵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導入行動支付或使用KIOSK結帳收款。舉例說明：甲店家每月查定銷售額為50萬元，原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其經核准適用上開租稅優惠者，每月應納營業稅減少2萬元〔50萬x（5%-1%）〕，1年減少24萬元，1年節省之稅負可以用來購買行動支付或KIOSK機器設備，減輕業者配合政府政策滋生之負擔。 為期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之營業稅稅負趨於一致，讓消費者到此用餐或消費均可取得統一發票對獎，增加中獎機會，特修正89年函，於3年緩衝期屆滿後，即自118年1月1日起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 財政部表示，各地區國稅局已針對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加強宣導，並輔導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同時提醒其自118年1月1日以後應使用統一發票並建議使用電子發票接軌行動支付及KIOSK，期提高我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使用率，落實減碳目標。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聯絡電話：02-232281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5730fb4770fc4861a509d1f23b671ec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8 Ma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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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5年期房屋稅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徵規定者，請於3月23日以前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今（115）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房屋倘適用優惠稅率（例如：自住房屋、出租房屋）或減免規定（例如：低價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3月23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今年期房屋稅就能適用。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致稅額減少，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每年3月22日，今年3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23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房屋稅2.0新制之優惠稅率及減免規定 一、優惠稅率 (一) 自住房屋（1.2%或1%） 1、自住房屋須同時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含）以內要件，稅率為1.2%。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房屋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所訂一定金額以下者（即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1%。 2、上述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須於今年3月23日以前完成辦竣戶籍登記並提出申報，今年期房屋稅才能適用。 (二) 出租房屋（1.5%至2.4%） 納稅義務人出租房屋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可適用較低稅率，請檢附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並在5月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賃所得。另如房屋符合供公益出租（稅率1.2%）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大部分縣市稅率1.2%）使用，則由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依通報資料核定，納稅義務人毋須申報。 二、減免規定 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之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各地方政府可於房屋標準價格重行評定時調整現值）免徵房屋稅。如果全國合計已超過3戶者，應申報擇定其中3戶適用免稅。 財政部補充說明，房屋已依規定申報並經核准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房屋稅者，如使用情形、減免之原因、持有戶數未變更者，免重新申報。 財政部呼籲，上述申報截止日將屆，房屋符合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徵規定房屋要件者，請納稅義務人於今年3月23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今年5月房屋稅就能享受較低稅率或減免。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易芬 聯絡電話：（02）2322-825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d53cde0dbccc43488963fe4ee1ff260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8 Mar 2026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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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訂定1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今（4）日訂定發布「1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適用於計算舊制之房屋交易所得。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適用舊制，即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財政部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實際交易金額核實計算所得；其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或無法證明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114年度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或每坪單價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114年度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與113年度相同：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以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120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四）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未達前述「一定金額門檻」者，應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率（詳附件）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該比率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14年度考量部分地區經濟發展程度及與鄰近地區衡平，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5%，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財政部表示，114年度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交易所得設算標準係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核定，以期設算所得更貼近實際所得。納稅義務人於稽徵機關調查時，如認為設算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額，惟因年代久遠未完整保存原始取得成本資料者，得請稽徵機關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規定協助查明，俾使適用舊制之房屋交易所得者合理負擔其所得稅負。 附「1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博聿，聯絡電話：2322-84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e82e0eaf0bb04436861fd39d885b683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4 Mar 2026 08:5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申請期限至115年3月16日止]]></title>
	<description><![CDATA[今（115）年2月15日起至同年3月16日止，民眾可申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表郵寄地址，申請方式可利用網路申辦，也可以採郵寄、傳真或至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 財政部說明，稅額試算服務是針對申報內容單純且符合適用條件的納稅義務人，由國稅局主動試算其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並將試算書表以掛號方式寄發，納稅義務人同意試算內容則直接繳稅或回復確認即可完成報稅。民眾如要變更掛號郵寄地址，請於上開期限內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民眾如不願收到稅額試算書表（例如民眾想自行報稅），可主動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國稅局將不再寄發稅額試算書表，納稅義務人可利用網路或手機等多元、便利方式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為協助民眾順利完成申報，財政部陸續推出行動電話認證、手機報稅等多元便捷報稅措施，並簡化網路申報流程，只要透過手機報稅或線上版報稅系統，執行身分驗證後下載「稅額估算表」，確認基本資料、所得、扣除額及應繳（退）稅額無誤或依需求編修報稅資料後申報上傳，即可輕鬆完成報稅。經統計，113年度稅額試算申報件數占總申報件數之11%，網路申報件數占總申報件數之88%，顯示網路申報為民眾主流報稅管道，該部呼籲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快速又方便。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建構優質暖心賦稅環境，該部亦推動各項稅制措施，減輕民眾所得稅負擔。例如今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減除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提高至新臺幣（下同）18萬元（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減輕照顧身心失能者家庭租稅負擔。 財政部將持續推動暖心、便捷納稅服務措施，並建構公平合理賦稅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邱專門委員筱惟 聯絡電話：02-2322-81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60fcf9d7887d449690a2ba5aa2452cc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Feb 2026 08: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公告115年1-6月期統一發票開獎獎別及組數]]></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5）年1-6月期統一發票每期開出統一發票特別獎1組、特獎1組，頭獎至六獎各3組；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萬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85萬組，預計今年1-6月期每期雲端發票專屬獎合計可開出396萬6,030組。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8條規定編列之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具法定義務支出性質，該署依據當年度預算案數及審酌前一年度中獎統一發票兌領情形，於每年初規劃統一發票開獎獎別及組數。經審慎估算中獎獎金及手續費後，今年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獎將增開70萬組，也就是每期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獎開獎組數由315萬組提高為385萬組，以鼓勵民眾消費以手機條碼或其他載具儲存雲端發票。 財政部賦稅署強調，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提供民眾設定領獎帳戶，中獎雲端發票獎金自動匯入指定帳戶；又該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下稱兌獎APP）提供24小時線上即時領獎服務，呼籲民眾多索取雲端發票，並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兌獎APP進行各式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及兌領獎，落實從消費索取發票到中獎發票兌領獎全程無紙化，為節能減碳保護環境盡一份心力。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220ec86a5bf94103920265813d5cfb7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Feb 2026 08: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公告新增個人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第3項規定計算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115年2月12日發布公告，個人投資符合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下稱有限合夥創投），該事業114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同條第3項規定計算個人合夥人屬源自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定證券交易所得部分之營利所得，其中屬源自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但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下稱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免予計入。 財政部說明，為鼓勵有限合夥創投匯集各界資金挹注新創事業，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1規定，符合一定要件之有限合夥創投，得適用「擇優透視至合夥人課稅」租稅優惠，即有限合夥創投本身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所得按盈餘分配比例直接歸課各合夥人之營利所得，其中個人合夥人應獲配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部分之營利所得，依該條第3項後段規定免納一般所得稅。上開規定於114年5月7日修正放寬適用要件，調降有限合夥創投出資額門檻並提高投資新創事業比例，以加速資金挹注新創事業。 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不含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之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為使個人直接投資與經由有限合夥創投間接投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之稅負一致，該部爰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告，個人合夥人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1第3項規定計算之營利所得中，如有屬源自未上市櫃股票（不含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以維護租稅中立性及租稅公平。 財政部補充說明，有限合夥創投114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應依本公告辦理，個人合夥人114年度如有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1規定計算之上開所得，應於115年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依規定減除免稅額（114年度為新臺幣750萬元）後之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倘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始須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博聿 聯絡電話：2322-84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ee0342e92b6d485fbafc4bf6d9800d0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Feb 2026 11:07: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公告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我國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課稅。財政部於本（115）年2月4日公告更新CFC制度所稱低稅負區參考名單，供各界參考運用。 財政部表示，上開低稅負區參考名單係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統稱CFC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彙整，重點如下： 一、依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列示安吉拉（Anguilla）等31個國家（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 二、依CFC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示貝里斯（Belize）等48個國家（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三、各國家或地區是否屬CFC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低稅負區參考名單僅供參考，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CFC辦法第4條規定之低稅負區定義，應以該國家或地區當時實際情況認定之。該名單已公告於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稅改專區」項下「反避稅專區」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或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函釋規定，如有需要，可至該專區查詢。 財政部提醒，CFC制度已自112年度起實施，營利事業或個人如投資我國境外企業，應檢視該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稅率或稅制是否屬CFC辦法第4條規定低稅負區之範疇；倘屬之，營利事業或個人應依CFC辦法相關規定檢視該境外企業是否直接或間接受其控制，是否屬其受控外國企業（CFC）；倘是，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認列境外投資收益或計算境外營利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5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申報。 ［附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新聞稿聯絡人：葉科長珮穎 聯絡電話：（02）2322-849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bdbf6f9cba7d4ba0a5908f8bc1f74f7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4 Feb 2026 08: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11-12月期統一發票17張中1,000萬元特別獎、20張中200萬元特獎，請中獎人於領獎期限內領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14年11-12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於115年1月25日下午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97023797，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00507588，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可兌領特別獎及特獎之中獎發票分別為17張及20張，開立這些中獎發票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之營業人資料詳如中獎清冊。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114年11-12月期中獎統一發票領獎期間為115年2月6日至115年5月5日，中獎人於該期間內依附表所列之兌獎據點及領獎時間領獎。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會員載具需於開獎前完成歸戶），且未列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兌領全部獎項，並可免繳印花稅；開獎後列印出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或消費時索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透過該兌獎APP只能兌領五獎、六獎、雲端發票專屬獎800元獎及500元獎。各獎別領獎據點及提供服務時間彙整如附表。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且於開獎前未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除可對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亦可對統一發票號碼獎中獎號碼，有雙重對獎機會，如同時對中統一發票號碼獎號碼及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者，僅能領取1個獎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中獎民眾若已在115年1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將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款至指定金融機構存款帳戶，114年11-12月期雲端發票中獎之獎金不論獎額，將自115年2月6日起自動匯入該指定帳戶；若未及在115年1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獎金自動匯款者，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於執行該APP之領獎功能時設定領獎帳戶，或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洽發行會員載具店家列印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依獎別於附表所列指定兌獎據點及領獎時間領獎。該署也鼓勵民眾消費時多使用行動支付並索取雲端發票，響應節能減碳，還可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一舉兩得。 (檢附114年11-12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特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中獎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8e1be1f7e9a44a22865d31c757fdb11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4 Feb 2026 08: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統一發票特別獎已創造935位千萬富翁，籲請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並完成載具歸戶及設定領獎帳戶，獎金不漏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鼓勵民眾養成消費索取統一發票良好習慣，以掌握稅源，增裕稅收，自100年1-2月期起，統一發票每期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中獎號碼1組，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後，截至114年9-10月期累計89期，可兌領特別獎之中獎發票共有1,233張，已兌領935張，創造了935位千萬富翁。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114年11-12月期統一發票獎金1千萬元特別獎中獎號碼已於115年1月25日開出，特別獎中獎發票有17張，領獎期間為115年2月6日至115年5月5日，連同114年9-10月期仍在領獎期限（115年3月5日）內尚未兌領之1張特別獎中獎發票，合計有18個特別獎等待中獎民眾領取。中獎人若於開獎前已完成載具歸戶，即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領獎，還可節省4萬元印花稅稅款；紙本發票中獎者，請於領獎期限內向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金門縣信用合作社、連江縣農會信用部等實體領獎據點兌領獎金。 該署特別呼籲，為避免錯失領獎先機，請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申請或綁定手機條碼，透過該兌獎APP將各式載具完成歸戶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領獎帳戶，或中獎時直接使用該兌獎APP即時領獎，獎金絕不會漏接。此外，公用事業帳單也可以使用行動支付繳納並綁定手機條碼儲存發票，中獎時亦可透過統一發票兌獎APP即時領獎，一舉數得，好處多多。 （檢附114年9-10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未兌領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5a8c4e4b371444daaf7b83c93a9c6d1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4 Feb 2026 08: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財政部持續推動綜合所得稅減稅惠民措施，有感減輕民眾負擔]]></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優化所得稅制，減輕民眾租稅負擔 近年來財政部推動多項合宜減輕所得稅措施，包含自106年度起每年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予課稅且逐年調整金額、107年度起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大幅調高標準扣除額及薪資、身心障礙、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4項扣除額度並實施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嗣為進一步減輕薪資所得者、租屋、高齡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於108年度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並自114年度起調高至新臺幣（下同）18萬元，自113年度起擴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範圍及調高扣除額度惠及所有育兒家庭、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及調高扣除額度，以落實住宅、鼓勵生育及長期照顧政策。 二、配合物價指數調整各項扣除額，促進稅制合理化 因應物價上漲，財政部在前述優化所得稅制基礎下，按消費者物價上漲幅度分別調整106年度、111年度、113年度及115年度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並調高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民眾於明（116）年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之免稅額調高至10.1萬元（年滿70歲以上者調高至15.15萬元）、標準扣除額調高至13.6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調高至22.7萬元，持續減輕民眾租稅負擔。 經前述調整後，以各種家庭情境模擬計算，免繳所得稅金額自107年度起，持續提高，115年度（116年5月申報）租屋自住之單身上班族年薪64.4萬元、雙薪租屋家庭年薪110.8萬元、四口之家（租屋且扶養2名6歲以下子女）年薪168.5萬元，三代同堂（租屋且扶養1名70歲以上適用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扣除額長者及2名6歲以下子女）年薪224.35萬元，可免繳所得稅，分別較106年度增加33.8萬元、49.6萬元、84.7萬元及114.55萬元。財政部將持續盤點稅制，推動合宜租稅措施，於兼顧財政收入與租稅公平下，照顧經濟相對弱勢族群，減輕民眾生活負擔，建構優質暖心賦稅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  邱科長筱惟、電話：02-232281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23fef884cec04fcdba7cd90091ae8c4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3 Feb 2026 09: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我國個人股東投資之境外公司遷冊至其他國家或地區，得參照財政部108年3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704699570號令釋，無須計算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說明，依該部108年3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704699570號令（下稱財政部108年令）規定，我國母公司於境外國家或地區投資設立之子公司將註冊地遷移至其他境外國家或地區（下稱遷冊），如符合以下條件，於該子公司遷冊時無須計算其投資收益（或損失）併計營利事業所得： 一、我國母公司投資該境外子公司之持股比例及透過該境外子公司間接投資其他國家或地區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架構及持股比例均無改變。 二、遷出及遷入國家或地區法令均承認該子公司於遷冊前、後為繼續存續之同一法人，該子公司於原註冊境外國家或地區無須辦理解散清算，且遷冊前、後該子公司之帳列累積未分配盈餘未變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該部108年令亦適用於個人股東，我國個人股東投資之境外公司遷冊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符合該部108年令規定要件者，得參照該令釋，無須計算海外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營利事業所得稅一科：蔡科長緒奕 02-2322-8118 綜合所得稅二科：蔡科長博聿 02-2322-84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92f92ac981274576954d59e9c86734d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3 Feb 2026 08:1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總統今（2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title>
	<description><![CDATA[總統今（2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下稱駕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戶籍地相同（身障者與其親屬不用同戶籍），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說明，修正前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下稱身障車免稅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照者使用，且為其所有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本文前段）；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本文後段）。但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下稱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下稱cc）車輛之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為新臺幣（下同）11,230元﹞為限。同條第2項規定，該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財政部表示，身障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核心目的，係就「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予以免稅，減輕身障者或其照顧者之經濟負擔，保障身障者行的需求。復考量居住地域關係，身障者可能係由非同一戶籍之二親等以內親屬照顧，並將其所有之車輛供該身障者使用，爰於身障車免稅規定本文後段增訂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可判定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亦適用免稅規定，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以符合現代社會需求及合理化稅制。 財政部舉例說明，某甲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障者且無駕照，其配偶所有自用小客車（A車）排氣量1,800cc，其兒子所有自用小客車（B車）排氣量3,000cc，B車車籍地與甲戶籍地相同，A車及B車供甲使用，則依本次修正後身障車免稅規定，該2車均符合免稅要件，但以1輛為限，倘經甲兒子申請B車免稅，則該車排氣量2,400cc以下部分之使用牌照稅額（11,230元）免稅，該車稅額降至3,980元（15,210元-11,230元）。 財政部籲請符合身障車免稅規定資格車輛之車主，除身障者本人所有車輛係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核定免稅外，應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外界瞭解，落實照顧身障者之政策意旨。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嘉莉 聯絡電話：（02）2322-814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d0073b9fd1b9489382183a36719e5af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8 Jan 2026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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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11-12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11-12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於今(25)日下午1時在三立iNEWS新聞台頻道，以現場直播方式順利開出特別獎、特獎中獎號碼各1組、頭獎至六獎中獎號碼3組，並開出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15萬組。 本期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97023797」，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00507588」，頭獎獎金20萬元3組中獎號碼分別為「92377231」、「05232592」、「78125249」。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項30組中獎字軌號碼分別為「UA60397065」、「UG56353113」、「UA29948389」、「UQ74969833」、「VG23519447」、「UL49816236」、「UG78054330」、「VF52932640」、「UG02351812」、「UM62765432」、「UG15359638」、「UD05610891」、「UT17215356」、「UT12343317」、「UY57691879」、「UD48429932」、「UE94069408」、「VG29733066」、「UK15310541」、「UT03130756」、「VD69411814」、「TZ21026037」、「VG15705829」、「VM04152178」、「UW52385777」、「UM50186449」、「UD44211767」、「VB99109878」、「UF69153178」、「VC16677020」；併同雲端發票專屬獎2,000元獎1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15萬組各獎項中獎字軌號碼，均已公布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83W1/）提供查詢。 賦稅署提醒民眾，本期中獎發票兌領獎期間為115年2月6日至115年5月5日，請大家記得對獎，中獎者應於領獎期限(115年5月5日)以前領獎。使用手機條碼儲存雲端發票或已辦理歸戶者，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會員卡儲存雲端發票者，會員卡店家也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至於使用悠遊卡、icash卡或一卡通載具者，可選擇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是否中獎。 賦稅署特別呼籲民眾購物消費多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可享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並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進行各種載具歸戶綁定及設定帳戶領獎，發票集中管理方便又環保，獎金也不會漏接，中獎者在領獎期間24小時都可兌領獎，不受代發獎金單位營業時間限制，省時又方便。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2e88b68657244698ad36be4eaf8a9d4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at, 24 Jan 2026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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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預告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草案]]></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10月28日公告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下稱憲法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並利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財政部研議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本法）相關規定，於今（22）日預告修法草案。 財政部說明，憲法判決本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有關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之規定，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且欠缺相當於同法第17條之1所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規定，立法機關應於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判決意旨檢討修正。該部依憲法判決意旨並參酌各界意見，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法第6條有關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範圍，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定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序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及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及渠等配偶之財產（下稱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依本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之規定；增訂有遺囑執行人之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繳納遺產稅及申請復查相關事項之規定。 二、修正本法第17條之1，增訂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以及納稅義務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前述配偶受贈財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之規定。 三、修正本法第23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文書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案件之遺產稅申報期間起算日規定。 四、修正本法第30條有關申請分期繳納（刪除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之限制）及實物抵繳（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之遺產稅額，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時，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之要件，並增訂依本法核准延（分）期繳納、逾期未繳一次發單之徵收期間重新起算及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存款繳稅之規定。 五、修正本法第51條，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清者移送強制執行及申請延（分）期繳納稅款經核准者免加徵滯納金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目前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辦理預告（預告期間自今日至2月23日止），將於完成預告程序後，儘速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新聞稿聯絡人：花科長儀芳 聯絡電話：02-2322814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4e6649d8e97845c681fa40f5280353a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Jan 2026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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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可於今（115）年2月1日至3月2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該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之「臺灣地區生產者物價指數銜接表」，於近（16）日編造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依該物價倍數表顯示，114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88年度、90年度及91年度，分別上漲達25%。因此，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至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75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89年度及92年度至113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除符合重估價辦法第10條規定可併予辧理資產重估價之情形外，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依重估價辦法規定，於114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曆年制為例，申請期間為今（115）年2月1日至2月28日，因2月28日為星期六，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相關規定，以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爰申請期間調整為今年2月1日至3月2日。營利事業可於前開期間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其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除特殊情形外，受理之國稅局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個月內，核定得否辦理；營利事業並應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緒奕 聯絡電話：02-2322-811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3799328525ff482bbbfdfe9c53bcebb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1 Jan 2026 08: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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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5年2月2日，請多利用網路申報 ]]></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之申報期間原為115年1月1日至1月31日，因1月31日為星期六，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以次星期一（即2月2日）為申報截止日。 財政部提醒，自113年度起，我國個人或營利事業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及該部113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規定，於前揭申報期間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事宜。 財政部表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可於申報期間不分例假日24小時均可採網路申報，快速便捷。欲採網路申報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相關網路申報細節可參考該網站提供之「使用者手冊」或於「常見問題」查詢。申報人如有網路申報軟體操作問題，可以電話（0809-085-188）、傳真（04-37039798）或e-mail（帳號：imx@etax.tradevan.com.tw）方式向服務人員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博聿 聯絡電話：(02)2322842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fe3d81c7618b4a579bd603dcce49b9a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5 Jan 2026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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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配合農曆春節假期，申報115年1月營業稅展延至同年2月23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配合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115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期限展延至同年2月23日。 財政部說明，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115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截止日為同年2月15日；惟115年2月14日至同年月22日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上開申報期限應展延至同年月23日。另考量本次農曆春節期間較長，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繳稅系統受理申報截止日配合順延至115年2月25日24時，同時為方便營業人申報，該系統於新春期間仍照常提供服務，營業人可上傳申報資料，亦可線上繳納營業稅款，歡迎多加利用。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如未於115年2月23日前申報並繳納營業稅額者，將視為逾期申報及繳納案件，依營業稅法第49條、第50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自同年月26日起將按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並自同年月27日起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或利息，該部籲請營業人注意於申報時限內完成申報繳納事宜。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聯絡電話：（02）2322-81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509585b708ff4d628fa4bf483726c6c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7 Jan 2026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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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核釋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今（30）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政府機關（構）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分別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第5款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下稱房地稅）之規定，自115年（期）起免徵房地稅。所稱「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幼照法）第9條規定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及依同法第10條規定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所稱「公共化托育服務機構」，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5條規定辦理之「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依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核定「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實施計畫」辦理之「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財政部表示，為推動幼托整合機制，我國於100年間制定幼照法，該部配合上開機制及教育部以「改制後之幼兒園」（包含非營利幼兒園）係教育部門主管之教育機構，屬學前教育階段，視同學校管理之意見，於102年及103年間發布解釋令，核釋公立幼兒園及各級地方政府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供園舍、辦公或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地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因應少子女化衝擊，行政院114年9月19日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115年至118年）」，現行各級政府應配合推動擴大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量能，且教育部業修正幼照法規定，增列中央政府機關（構）亦得為非營利幼兒園之委託主體。為利政策推行，財政部參據教育部、衛福部意見及現行法令規定，發布令釋核釋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地稅，俾營造友善育兒環境，滿足育兒家庭之幼兒教育照顧及嬰兒托育需求。 附件：財政部11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400632730號令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雅萍 聯絡電話：02-23228145、02-23228000分機855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6f13e80e8b6745c399c5927057402e2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0 Dec 2025 08: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總統今（30）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條文]]></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節能減碳，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以利我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車輛（下稱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達成政府119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2050淨零排放願景，總統今（30）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條文，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下稱電動車輛減免稅）實施期限5年，至119年12月31日。上述2項稅法條文，自115年1月1日生效施行。 財政部表示，電動車輛減免稅可減輕民眾行的負擔，鼓勵民眾選擇購買低污染車輛，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並兼顧車輛產業發展，對整體產業、社會及生活環境均具正面效益，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落實政策利民之美意。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貨物稅）、徐科長嘉莉（使用牌照稅） 聯絡電話：（02）2322-8139（游科長）、（02）2322-8148（徐科長）]]></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0240609664454edb88fc8cd48e19883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0 Dec 2025 06: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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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財政部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今（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就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以下簡稱個人網紅），自平臺取得收入之交易模式，訂定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規範，以利遵循。 財政部說明，該部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係就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之網紅及利用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臺，訂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至於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取得收入，基於有所得即應課稅原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爰訂定本規範，重點如下： 一、個人網紅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之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二、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透過平臺接收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8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至勞務提供完成地均在我國境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2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地在我國境內、勞務提供完成地在我國境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9萬元〔=8萬元×100%+2萬元×50%〕，並以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4.95萬元〔=9萬元×（1-45%）〕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甲應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海外所得）0.55萬元〔=（10萬元-9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給付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予個人網紅，該等平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115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俾掌握課稅資料及維護租稅公平。此外，當境外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觀看廣告者為境內免付費觀眾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該平臺取得我國來源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7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考量本規範施行初期，個人網紅及平臺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限前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免依稅法規定處罰，該部籲請個人網紅及平臺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稅事宜。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綜合所得稅（申報）：邱科長筱惟 02-2322-8122  綜合所得稅（扣繳）：蔡科長博聿 02-2322-8423 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02-2322-811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cba671b57ee5407d8946a02f56c29a7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3 Dec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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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鑑於我國自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為進一步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立法院114年12月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包括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俟總統公布後，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預估有35萬戶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約10億元。 財政部表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詳附件1）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3種情形之一（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詳附表）：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 條第 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二、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上開長期照顧服務者。 三、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財政部提醒，勞動部114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上開被看護者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長照扣除額。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便利民眾報稅需求，該部已向相關單位蒐集長照扣除額資料，如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調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已包含該項扣除額，可逕依查詢之長照扣除額申報，免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民眾如有長照扣除額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諮詢專線（詳附件2）。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 聯絡電話：02-2322-81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234ce4ff19f347c3bf8032102f8b50d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3 Dec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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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立法院今(23)日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title>
	<description><![CDATA[今（23）日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延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車輛（下稱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下稱電動車輛減免稅）實施期間5年，至119年12月31日。 財政部說明，自100年1月起陸續提供電動車輛減免稅，截至114年11月底止，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約93萬輛，減免徵稅額約新臺幣（下同）289億元，免徵使用牌照稅約12萬輛，免徵稅額約92億元。為節能減碳，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以利我國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達成政府119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2050淨零排放願景，並考量燃油車輛與電動車輛為相互替代之產品，期使產業衡平發展，參採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實施期限，該部擬具上述2項稅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獲致共識，延長電動車輛減免稅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屆期併同檢討我國車輛產業及淨零排放政策。 財政部表示，電動車輛減免稅可減輕民眾行的負擔，鼓勵民眾選擇購買低污染車輛，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並兼顧車輛產業之發展，對整體產業、社會及生活環境均具正面效益，該部將於總統修正公布上述2項稅法條文後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貨物稅）、徐科長嘉莉（使用牌照稅） 聯絡電話：（02）2322-8139（游科長）、（02）2322-8148（徐科長）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52a1e8e5a5bc4764908fda3620696fc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3 Dec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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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今（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名稱並改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115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現行本規範提供導入行動支付且符合一定要件之小規模營業人經申請核准者，自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仍由主管稽徵機關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下稱查定課徵）之租稅優惠，以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鑑於本規範將屆期及賡續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爰修正本規範，修正重點如下，並提供圖示如附件： （一）延長本規範施行期間至117年12月31日。 （二）除原有行動支付外，增訂查定課徵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下稱KIOSK）結帳收款者為適用對象及其應符合之條件。 （三）訂定停止適用條款 1、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單季行動支付比率（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下稱行支比率）為零。 （2）累計行支比率未達設定目標（第1季至第4季累計行支比率未達5%；第5季及第6季、第7季及第8季、第9季及第10季、第11季及第12季，各該2季累計行支比率分別未達9%、13%、17%、21%）。 （3）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2、使用KIOSK結帳收款申請者：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四）訂定財政部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下稱89年函）所列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依本規範申請核准者，不適用該部101年11月28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下稱使用發票要點）改使用統一發票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之規定，即可繼續免使用統一發票及按查定銷售額適用1%課徵。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我國已導入收銀機發票、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統一發票日趨方便，且近年消費者意識抬頭，民眾相當重視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復為配合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特別提供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結帳收款，依本規範申請核准者，於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即使符合使用發票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仍可繼續適用查定課徵之3年緩衝期間，爰配合修正89年函刪除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於本規範屆期後，即自118年1月1日起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是類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屬小規模營業人，仍適用查定課徵；已達20萬元者，自118年1月1日起應使用統一發票，並將請各地區國稅局針對是類營業人加強宣導，並輔導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同時提醒其自118年1月1日以後應使用統一發票並建議使用電子發票接軌行動支付及KIOSK，期提高我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使用率，落實減碳目標。 財政部最後說明，為便利營業人諮詢與瞭解本規範修正規定，已將相關資訊及各地區國稅局諮詢窗口更新於該部網站「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https://reurl.cc/XaEvR7）項下，營業人可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聯絡電話：02-232281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bff6375f8b444af78e476e40c4a2049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2 Dec 2025 08: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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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title>
	<description><![CDATA[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今（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特別扣除額）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將扣除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俟總統公布後，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自108年度起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照特別扣除額，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並訂定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可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鑑於我國老年人口快速成長，自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為進一步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獲致共識，自1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長照特別扣除額由現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預估有35萬戶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約10億元。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提高長照扣除額度，民眾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配合修訂相關申報書表及說明，並責成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及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 聯絡電話：2322-81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eb1dfc94b32a406ab6a4b40f084d451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9 Dec 2025 09: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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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9-10月期統一發票11張中1,000萬元特別獎、18張中200萬元特獎，請中獎人於領獎期限內領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14年9-10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於114年11月25日下午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25834483，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46587380，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可兌領特別獎及特獎之中獎發票分別為11張及18張，開立這些中獎發票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之營業人資料詳如中獎清冊。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114年9-10月期中獎統一發票領獎期間為114年12月6日至115年3月5日，中獎人於該期間內依附表所列之兌獎據點及領獎時間領獎。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會員載具需於開獎前完成歸戶），且未列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兌領全部獎項，並可免繳印花稅；開獎後列印出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或消費時索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透過該兌獎APP只能兌領五獎、六獎、雲端發票專屬獎800元獎及500元獎。各獎別領獎據點及提供服務時間彙整如附表。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且於開獎前未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除可對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亦可對統一發票號碼獎中獎號碼，有雙重對獎機會，如同時對中統一發票號碼獎號碼及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者，僅能領取1個獎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中獎民眾若已在114年11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將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款至指定金融機構存款帳戶，114年9-10月期雲端發票中獎之獎金不論獎額，將自114年12月6日起自動匯入該指定帳戶；若未及在114年11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獎金自動匯款者，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於執行該APP之領獎功能時設定領獎帳戶，或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洽發行會員載具店家列印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依獎別於附表所列指定兌獎據點及領獎時間領獎。該署也鼓勵民眾消費時多使用行動支付並索取雲端發票，響應節能減碳，還可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一舉兩得。 （檢附114年9-10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特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中獎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dd47d97bda27411cba8b3ef331a388f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4 Dec 2025 08: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統一發票特別獎已創造925位千萬富翁，籲請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並完成載具歸戶及設定領獎帳戶，獎金不漏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鼓勵民眾養成消費索取統一發票良好習慣，以掌握稅源，增裕稅收，自100年1-2月期起，統一發票每期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中獎號碼1組，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後，截至114年7-8月期累計88期，可兌領特別獎之中獎發票共有1,222張，已兌領925張，創造了925位千萬富翁。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114年9-10月期統一發票獎金1千萬元特別獎中獎號碼已於114年11月25日開出，特別獎中獎發票有11張，領獎期間為114年12月6日至115年3月5日，連同114年7-8月期仍在領獎期限（115年1月5日）內尚未兌領之2張特別獎中獎發票，合計有13個特別獎等待中獎民眾領取。中獎人若於開獎前已完成載具歸戶，即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領獎，還可節省4萬元印花稅稅款；紙本發票中獎者，請於領獎期限內向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金門縣信用合作社、連江縣農會信用部等實體領獎據點兌領獎金。 該署特別呼籲，為避免錯失領獎先機，請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申請或綁定手機條碼，透過該兌獎APP將各式載具完成歸戶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領獎帳戶，或中獎時直接使用該兌獎APP即時領獎，獎金絕不會漏接。此外，公用事業帳單也可以使用行動支付繳納並綁定手機條碼儲存發票，中獎時亦可透過統一發票兌獎APP即時領獎，一舉數得，好處多多。 （檢附114年7-8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未兌領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303d6342cce54e109a33c5a13e1efed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4 Dec 2025 08: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公告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今（27）日公告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詳附表）。 財政部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上次調整為111年，115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1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及各項扣除額上次調整為113年，115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為114年，115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4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均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依稅法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評估後公告，適用於115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 〔附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 新聞稿聯絡人：花科長儀芳 聯絡電話：（02）2322814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266ef2de8dd54f9494bd5c399b3f323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7 Nov 2025 09: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公告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公告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詳附表），納稅義務人於116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說明，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前開各項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3年度，11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4.13%，已達應調整標準，爰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115年度每人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9.7萬元調高至10.1萬元、標準扣除額由13.1萬元調高至13.6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1.8萬元調高至22.7萬元及調高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預估受益戶數約696萬戶，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144億元。經前述調整後，以各種情境計算，租屋自住之單身上班族年薪64.4萬元、雙薪租屋家庭年薪110.8萬元、四口之家（租屋且扶養2名6歲以下子女）年薪168.5萬元，三代同堂（租屋且扶養1名70歲以上適用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扣除額長者及2名6歲以下子女）年薪218.35萬元，可免繳所得稅。 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依本條例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個人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3年度，11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4.13%；至營利事業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2年度，11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6.68%，均未達應調整標準，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依稅法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評估後公告，納稅義務人於116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附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115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新聞稿聯絡人： 邱科長筱惟（綜合所得稅）、電話：02-23228122 蔡科長博聿（個人所得基本稅額）、電話：02-23228423 林科長于斐（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電話：02-2322755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cf5db69f558d42409aa56c70838e880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7 Nov 2025 08:0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今（27）日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較113年度增加3,000元），民眾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係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3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55,617元之60%計算，倘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1.3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表示，114年度調高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預估適用戶數約202萬戶（較113年度增加5萬戶），減稅利益129億元（較113年度增加12億元），民眾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計算說明詳參考範例） ［附基本生活費計算規定參考範例］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 聯絡電話：02-2322-81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7e174aba28b34a4b8df93cadadef6ec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7 Nov 2025 08:0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暖心減負擔-所得稅及貨物稅惠民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今（27）日行政院第3980次院會會議，就近年所得稅及貨物稅惠民措施提出以下報告： 一、所得稅惠民措施方面 （一）今年報113年度所得稅，有感減稅 今年（114年）5、6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時，財政部配合當前高齡化、少子化趨勢及居住政策，持續減輕育兒家庭及租屋族群租稅負擔。113年度擴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範圍（5歲以下修正為6歲以下，並取消排富規定）並提高扣除額度［每名子女新臺幣（下同）12萬元，修正為第1名子女15萬元，第2名以後子女22.5萬元］，及房屋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並提高扣除額度（12萬元提高為18萬元），並配合物價指數調整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等金額，另基本生活費也上調，透過相關修法或制度性調整免稅額、扣除額方式，持續減輕民眾稅負。 （二）明年報114年度所得稅，稅負再減輕 1.調高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21.3萬元 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21.3萬元，較113年度增加3千元，預估受益戶數約202萬戶，增加減稅利益約12億元，明（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所稅時即可適用。 2.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可望提高至18萬元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將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由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倘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民眾最快於明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所稅時即可適用，預估受益戶數約35萬戶，增加減稅利益10億元。 （三）持續調高115年度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116年報稅適用 截至今年10月底止，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4.13%已達綜所稅免稅額、3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應調整標準（3%），按前述上漲幅度，115年度每人免稅額由9.7萬元調高至10.1萬元（年滿70歲以上者調高至15.15萬元）、標準扣除額由13.1萬元調高至13.6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1.8萬元調高至22.7萬元，並調高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預估受益戶數約696萬戶，增加減稅利益約144億元，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所稅時可以適用。 二、貨物稅惠民措施  （一）延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減徵貨物稅實施期間4年半至118年底，以鼓勵節能減碳、促進綠色消費及節省民眾生活支出。 （二）增訂無添加糖飲料品免徵貨物稅，及刪除電視機、錄影機、電唱機、錄音機等4項電器課稅項目，自115年1月1日施行，維護國人健康及節省民眾生活支出。 （三）增訂自114年9月7日起購買2,000cc以下新小客車、150cc以下新機車分別減徵貨物稅最高5萬元、2千元至119年底，及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最高5萬元、4千元實施期間5年至119年底，以活絡車輛相關產業並兼顧節能減碳。 財政部表示，政府將持續盤點稅制，推動合宜租稅措施，於兼顧財政收入與租稅公平下，照顧經濟相對弱勢族群，減輕民眾生活負擔，鼓勵綠色消費並協助產業，建構優質暖心賦稅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  游科長忠信（貨物稅）、電話：02-23228139 邱科長筱惟（綜合所得稅）、電話：02-2322812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1e134d3eeaa14bb0bbe74d6a317b4be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7 Nov 2025 08: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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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財政部完成114年度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行政檢查，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 ]]></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為落實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對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該部已授權各地區國稅局辦理114年度記帳業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行政檢查計畫，並已完成相關檢查作業，記帳業者法規遵循情形良好。  財政部說明，鑑於個人資料保護為社會大眾關注議題，為強化記帳業者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落實相關防護措施，該部自112年起授權各地區國稅局按轄內記帳業者家數一定比率實施行政檢查。為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該部籲請記帳業者應定期檢視及更新「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並落實相關資訊安全措施，例如定期更換電腦設備密碼、執行資料備份及權限管理等，以有效防範個人資料外洩風險，保障民眾權益。 財政部提醒，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4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記帳業者若未採行適當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將依規定處罰，並令其限期改正，如屆期仍未改正者，將按次加重處罰。該部籲請記帳業者應確實遵循個資法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利業者瞭解相關規範並協助自我檢查，該部已將個資法相關規定、參考範本及檢查表公告於財政部全球資訊網「記帳士資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專區，歡迎記帳業者查詢運用。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瓊恩 聯絡電話：(02)2322-824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9ee3bb787ef842f1bcb87ed3406af26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6 Nov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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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9-10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9-10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於今（25）日下午2時在三立iNEWS新聞台頻道，以現場直播方式順利開出特別獎、特獎中獎號碼各1組、頭獎至六獎中獎號碼3組，並開出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15萬組。 本期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25834483」，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46587380」，頭獎獎金20萬元3組中獎號碼分別為「41016094」、「98081574」、「07309261」。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項30組中獎字軌號碼分別為「SJ91153168」、「SD54757280」、「SZ42889268」、「TE51822679」、「SE88370794」、「SS55744268」、「SD65031824」、「TC51071459」、「SK78210376」、「TJ29991356」、「SZ79206967」、「SS41460547」、「TC50542479」、「ST66026847」、「ST75475888」、「SB01633231」、「SM24910868」、「TE06697104」、「TE05702280」、「SY83805849」、「TE68712536」、「TF09150650」、「SG04021801」、「SV20381624」、「SA63604737」、「SC08827226」、「TA21106014」、「TA11469710」、「TK96882409」、「TH45137832」；併同雲端發票專屬獎2,000元獎1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15萬組各獎項中獎字軌號碼，均已公布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83W1/）提供查詢。 賦稅署提醒民眾，本期中獎發票兌領獎期間為114年12月6日至115年3月5日，請大家記得對獎，中獎者應於領獎期限（115年3月5日）以前領獎。使用手機條碼儲存雲端發票或已辦理歸戶者，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會員卡儲存雲端發票者，會員卡店家也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至於使用悠遊卡、icash卡或一卡通載具者，可選擇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是否中獎。 賦稅署特別呼籲民眾購物消費多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可享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並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進行各種載具歸戶綁定及設定帳戶領獎，發票集中管理方便又環保，獎金也不會漏接，中獎者在領獎期間24小時都可兌領獎，不受代發獎金單位營業時間限制，省時又方便。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a71b9d3ecb194368a53676e07c90ca7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5 Nov 2025 09: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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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地價稅繳納期間至12月1日截止，尚未繳納者請儘早繳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原至11月30日止，因適逢假日，繳納期限順延至12月1日（星期一），該署提醒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繳款書遺失或尚未收到者，請即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項下「線上申請」，或至各地方稅稽徵機關網站線上申請補發。 依土地稅法第53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未於限繳日期內繳納地價稅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籲請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FidO），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同上）>「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雅萍 聯絡電話：02-2322814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1d338817e9c049c6afc529e74a12af0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4 Nov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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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查獲醫療診所漏報自費醫療收入，依法補稅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近日查獲多家醫療診所漏報鉅額自費業務收入，致診所合夥人漏報綜合所得稅，業經移請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補稅並處罰。 賦稅署指出，醫美診所、眼科診所、牙科診所及人工生殖診所等醫療診所，提供非健保給付之醫美療程、眼科手術、齒列矯正、植牙及人工生殖療程等自費醫療服務，其收費常達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因屬病患自費負擔項目且多以現金交付，稽徵機關不易掌握該等自費收入，致診所常有隱匿並漏報業務收入情形。經該署稽核單位廣泛蒐集相關資料及審慎查證，查得多家醫療診所漏報自費業務收入情形嚴重，甚至有數家診所單一年度漏報收入金額高達上千萬元之情形，經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核定診所合夥人漏報高額之執行業務所得，並依法補稅處罰。 該署表示，為促進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納稅並維護租稅公平，將持續針對診所之自費醫療服務收入加強查核遏止逃漏稅，呼籲醫療診所為病患施作自費療程之收入，均應依法申報業務收入，倘經查獲短漏報情事，將依法補稅並處罰。惟如在未被檢舉或調查前，自行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得免予處罰，該署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繳納，勿心存僥倖，以免觸法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翁科長文龍 聯絡電話：02-27642296分機6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ded8436a0a57408cb8e83c5db6dcb8b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3 Nov 2025 06: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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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修正發布「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今（12）日與經濟部會銜修正發布「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名稱並修正為「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下稱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以利依循。 財政部表示，今（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下稱本條文），已於同年月7日施行，為實務作業運作順利，爰修正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條文增訂新購小型（2,000cc以下）小客車、小型 （150cc以下）機車每輛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下同）5萬元、2千元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增訂下列規定： （一）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得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之條件、實施期限、應檢附書表及證明文件；倘採網際網路申請退稅，免附證明文件。 （二）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應自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提出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惟於本辦法發布生效日前符合條件者，得自本辦法發布生效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申請退稅。 二、配合本條文修正延長中古汽車、機車汰舊換新，每輛最高減徵貨物稅5萬元、4千元措施之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修正施行期間，並刪除相關過渡期間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近期有民眾詢問其於今年9月7日至本辦法發布生效日間購買小型小客車、小型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是否影響其申請退稅期限。該部說明是類案件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自今年11月14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均可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不影響退稅權益；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國稅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 消費稅組：游科長忠信 聯絡電話：02-2322813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5ccbebc3241e4b7f96ffe896b350a15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2 Nov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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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核釋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為辦理社會住宅業務所取得之公有房屋免徵契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今（5）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國家住都中心）係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下稱國家住都中心設置條例）設置之行政法人，依行政法人法第2條及其立法理由，行政法人為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該中心執行內政部指示辦理同條例規定之社會住宅業務所取得之公有房屋具公益性，得比照契稅條例第14條第1款（下稱本條款）規定，免徵契稅。 財政部說明，各級政府機關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依本條款規定，免徵契稅；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經洽國家住都中心監督機關內政部意見、參考國家住都中心設置條例及相關函釋規定，該中心依內政部指示辦理社會住宅業務，為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視同政府機關。考量興辦社會住宅是政府推動住宅政策之重要政策工具，國家住都中心取得公有房屋興辦社會住宅具高度公益性，社會住宅雖為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惟與本條款但書所稱供營業用之情形尚有不同。該部爰發布解釋令，國家住都中心以取得公有房屋之方式興辦社會住宅得比照本條款規定，免徵契稅，減輕該中心興辦社會住宅的賦稅負擔，以協助弱勢民眾住的需求，落實居住正義。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易芬 聯絡電話：2322-825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6e625ca348d2459dbc2870a08a27367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5 Nov 2025 08: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114）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已於本年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月31日（星期五），納稅義務人如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將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該署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工商/金融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牌號碼，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 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嘉莉 聯絡電話：（02）2322814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d4ff0f84ddcf42ada50093816d6f388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9 Oct 2025 0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12月1日截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原自11月1日至同月30日止，繳納期間末日適逢假日，截止日順延至12月1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今年11月1日開徵之地價稅，係徵收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地價稅額，依土地稅法規定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填發1張繳款書。納稅義務人對地價稅繳款書所載稅額如有疑問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或申請補發；亦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線上查繳稅款。該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12月1日）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雅萍 聯絡電話：02-2322814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82fc11d8d64c4a02aaceaffb017365b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8 Oct 2025 08:2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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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核釋納稅義務人於非健保特約之人工生殖機構進行療程之醫療費用，符合一定條件得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今（1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以下簡稱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如該機構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惟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納稅義務人得於核准後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接受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列報支付費用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說明，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以付與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該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人工生殖機構倘未加入健保特約且未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民眾所支付之醫藥及生育費原無法依上開規定列報扣除，配合近年政府推動相關人工生殖補助方案，該等機構執行人工生殖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受相關法規監管，民眾至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療程並申請政府補助者，其施術情形、補助施術項目及醫療費用須經主管機關審核後核撥補助，爰就民眾至上開未加入健保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療程，如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放寬認定該部分費用符合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要件。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適用上開規定者，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補助核撥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審核補助通知，以扣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後之實際負擔醫療費用，列報支付費用年度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又該放寬措施對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予適用，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附財政部114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404641660號令］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  聯絡電話：02-232281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cba445fb3bcf4a0dad6da178d60b65b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6 Oct 2025 09:1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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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核定新增二類型房屋不計入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囤房戶數]]></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今（16）日發布令釋，核定新增下列二類型房屋不計入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下稱不計入囤房戶數），亦即適用單一稅率課徵房屋稅，並自113年7月1日生效： 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許可設置（立）之下列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依護理人員法許可設置之一般護理之家或精神護理之家。 （三）依精神衛生法許可設立之精神復健機構。 （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許可設立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二、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有，未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專供傳教人員住宿之房屋。 財政部表示，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於113年4月22日訂定發布「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下稱戶數認定辦法），其中第4條定明不計入囤房戶數之房屋類型計12款（例如：第4款勞工宿舍；第8款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老人福利法規定許可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下稱長照老福房屋）；第12款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房屋）。前述第12款房屋係為期周延、避免掛一漏萬，爰將各地方政府轄內未來新增其他具特殊性質，非屬多屋未作有效使用之房屋，經該部核定者，併予納入，不計入囤房戶數；該部於113年10月3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304654260號令釋，核定機關團體興建且無償供災區受災居民居住使用等三類型房屋不計入囤房戶數，即屬此款類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規定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等，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其性質、住宿對象及目的使用與上述長照老福房屋類同，係為完善安養及長期照顧服務需要，以及傳教人員宿舍與勞工宿舍性質類同，均非屬多屋未作有效使用，爰依戶數認定辦法第4條第12款規定核定新增該二類房屋不計入囤房戶數。 財政部呼籲，納稅義務人持有房屋符合上述新令規定者，請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114年期房屋稅適用單一稅率課徵。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易芬 聯絡電話：2322-825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1bc0c822c44f487d9cd3da6b74805c8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6 Oct 2025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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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統一發票特別獎已創造909位千萬富翁，籲請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並完成載具歸戶及設定領獎帳戶，獎金不漏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鼓勵民眾養成消費索取統一發票良好習慣，以掌握稅源，增裕稅收，自100年1-2月期起，統一發票每期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中獎號碼1組，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後，截至114年5-6月期累計87期，可兌領特別獎之中獎發票共有1,205張，已兌領909張，創造了909位千萬富翁。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114年7-8月期統一發票獎金1千萬元特別獎中獎號碼已於114年9月25日開出，特別獎中獎發票有17張，領獎期間為114年10月6日至115年1月5日，連同114年5-6月期仍在領獎期限（114年11月5日）內尚未兌領之4張特別獎中獎發票，合計有21個特別獎等待中獎民眾領取。中獎人若於開獎前已完成載具歸戶，即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領獎，還可節省4萬元印花稅稅款；紙本發票中獎者，請於領獎期限內向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金門縣信用合作社、連江縣農會信用部等實體領獎據點兌領獎金。 該署特別呼籲，為避免錯失領獎先機，請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申請或綁定手機條碼，透過該兌獎APP將各式載具完成歸戶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領獎帳戶，或中獎時直接使用該兌獎APP即時領獎，獎金絕不會漏接。此外，公用事業帳單也可以使用行動支付繳納並綁定手機條碼儲存發票，中獎時亦可透過統一發票兌獎APP即時領獎，一舉數得，好處多多。 （檢附114年5-6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未兌領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eab7c27d81aa4805a08127774c16387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1 Oct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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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7-8月期統一發票17張中1,000萬元特別獎、17張中200萬元特獎，請中獎人於領獎期限內領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14年7-8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於114年9月25日下午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53960536，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51509866，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可兌領特別獎及特獎之中獎發票均各為17張，開立這些中獎發票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之營業人資料詳如中獎清冊。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114年7-8月期中獎統一發票領獎期間為114年10月6日至115年1月5日，中獎人於該期間內依附表所列之兌獎據點及領獎時間領獎。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會員載具需於開獎前完成歸戶），且未列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兌領全部獎項，並可免繳印花稅；開獎後列印出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或消費時索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透過該兌獎APP只能兌領五獎、六獎、雲端發票專屬獎800元獎及500元獎。各獎別領獎據點及提供服務時間彙整如附表。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且於開獎前未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除可對統一發票號碼獎中獎號碼，亦可對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有雙重對獎機會，如同時對中統一發票號碼獎號碼及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者，僅能領取1個獎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中獎民眾若已在114年9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將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款至指定金融機構存款帳戶，114年7-8月期雲端發票中獎之獎金不論獎額，將自114年10月6日起自動匯入該指定帳戶；若未及在114年9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獎金自動匯款者，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於執行該APP之領獎功能時設定領獎帳戶，或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洽發行會員載具店家列印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依獎別於附表所列指定兌獎據點及領獎時間領獎。該署也鼓勵民眾消費時多使用行動支付並索取雲端發票，響應節能減碳，還可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一舉兩得。 （檢附114年7-8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特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中獎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0b18fa9cc65b45e5b6c85bd855a1d80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1 Oct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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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7-8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7-8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於今（25）日下午2時在三立iNEWS新聞台頻道，以現場直播方式順利開出特別獎、特獎中獎號碼各1組、頭獎至六獎中獎號碼3組，並開出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15萬組。 本期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53960536」，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51509866」，頭獎獎金20萬元3組中獎號碼分別為「43074088」、「22870220」、「38253117」。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項30組中獎字軌號碼分別為「QN01286037」、「QC30291306」、「QV46103495」、「RA62909761」、「QA80194896」、「QG44994881」、「RE45816776」、「QV08139301」、「QJ30137127」、「RK44102682」、「RA78453246」、「RA60556588」、「QQ74253317」、「QW92317405」、「RF91504285」、「RG11518997」、「QE86974073」、「RJ26368757」、「RE15356836」、「QH98451427」、「QQ69062120」、「RA84611034」、「QR21314538」、「QT39808665」、「QE88424116」、「QU97740584」、「QF80602194」、「RC11803706」、「QK09288532」、「QG68195882」；併同雲端發票專屬獎2,000元獎1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15萬組各獎項中獎字軌號碼，均已公布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83W1/）提供查詢。 賦稅署提醒民眾，本期中獎發票兌領獎期間為114年10月6日至115年1月5日，請大家記得對獎，中獎者應於領獎期限（115年1月5日）以前領獎。使用手機條碼儲存雲端發票或已辦理歸戶者，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會員卡儲存雲端發票者，會員卡店家也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至於使用悠遊卡、icash卡或一卡通載具者，可選擇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是否中獎。 賦稅署特別呼籲民眾購物消費多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可享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並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進行各種載具歸戶綁定及設定帳戶領獎，發票集中管理方便又環保，獎金也不會漏接，中獎者在領獎期間24小時都可兌領獎，不受代發獎金單位營業時間限制，省時又方便。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19a12a95580d488e94c74b092c1480d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5 Sep 2025 1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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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今年10月1日至31日開徵，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自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開徵，營業用車輛（可從行車執照分辨自用或營業用）則於每年4月及10月分上、下二期開徵。今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近日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將郵寄納稅義務人，未接獲繳款書或對稅額有疑問者，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查詢。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工商/金融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牌號碼，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該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10月31日）於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財政部賦稅署補充說明，為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自112年7月1日起，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歸戶服務，納稅義務人得於開徵2個月前，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全部車輛進行歸戶，每張歸戶繳款書以5筆車籍為限，已申請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無移轉管轄，不必每年申請。該署鼓勵民眾多加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申請歸戶，並勾選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歸戶資料，現在申請明（115）年4月開徵的使用牌照稅就可適用，輕鬆又便利。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嘉莉 聯絡電話：02-2322814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8b76b8ef15074ca3a6306fd2634ad46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5 Sep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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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有關民眾月薪5萬元免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說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指出，有關民眾關心月薪在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下，免繳納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議題，該金額係以單身青年且租屋自住之情境試算，其享有免稅額9.7萬元、單身標準扣除額13.1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1.8萬元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上限18萬元，合計在62.6萬元以下可免繳納綜所稅。 財政部說明，近年來政府致力減輕民眾租稅負擔，調高基本生活費、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包括106年度起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予課稅、107年度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調高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等4項扣除額、108年度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13年度起擴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並調高扣除額度50%。另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於106年度、111年度及113年度分別公告調高綜所稅免稅額、相關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並逐年調高各年度基本生活費。該部將於兼顧財政收入、租稅公平及稅政簡化等原則下，持續檢討各項規定之合宜性，達成建構優質賦稅環境、維護租稅公平的目標。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 聯絡電話：02-2322-812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145df8b9a4604ac8babb0d452c1cc92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3 Sep 2025 1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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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行政院院會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title>
	<description><![CDATA[行政院今（18）日第3970次院會討論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延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車輛（下稱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實施期間5年，至119年12月31日。 財政部說明，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自100年1月起陸續提供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租稅優惠，截至114年7月底止，電動汽機車減免徵貨物稅約89萬輛，減免徵稅額約新臺幣（下同）258億元，免徵使用牌照稅約11萬輛，免徵稅額約90億元。透過降低購買電動車輛之成本，提升民眾購買及使用意願，同時減輕民眾行的負擔，有助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產業、社會及生活環境均具正面效益。考量上述租稅優惠措施將於114年12月31日屆期，復經經濟部評估國內購買及使用電動車輛占比仍低，為達成行政院119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2050淨零排放，有賡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以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爰擬具上開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實施期限5年，至119年12月31日，期使電動車輛產業有更寬裕之發展空間及民眾有更充裕之時間改變用車習慣。 財政部表示，將會同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上開修正法案，期於本年底屆期前完成修法，無縫接軌。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貨物稅）、徐嘉莉（使用牌照稅） 聯絡電話：（02）2322-8139  游科長  　　　　　（02）2322-8148  徐科長]]></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7f59e327ffff48d383e7c1273da56a4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8 Sep 2025 05:43: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徵規定者，請於9月22日以前申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今年地價稅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明（115）年開始適用，請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9w）線上申請（免用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署說明，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亦即今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負有繳納今年地價稅之義務，並以納稅義務人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113年重新規定地價後之公告地價計算徵收，基本稅率為10‰；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之土地地價總額超過該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則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 該署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未變更，免重新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或事實已消滅（例如：原自用住宅用地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應即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未申報而有減少稅額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上述申請截止日將屆，該署籲請民眾多加留意，並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省時又便利。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雅萍 聯絡電話：02-2322814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0fccfd2b448a4ead9d0d198ad9ba2db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6 Sep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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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今（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俾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下稱網紅）及利用前開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臺，有一致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 財政部表示，網紅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例如廣告收入或訂閱收入），而網紅達一定條件（例如達一定粉絲人數）或與平臺簽訂合約，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形成網紅、平臺、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之交易，屬新興網路交易型態，為明確是類交易之營業稅課徵，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規範，重點如下： 一、明定境內網紅應辦理稅籍登記之要件。境內網紅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 二、網紅勞務性質認定及相關營業模式之課徵原則。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之表演勞務，尚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等營業模式，應分別依其課稅原則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上開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營業模式，從經濟層面觀察，平臺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播放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消費）行為，始能完成網紅表演勞務之交易。鑑於付費或免付費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是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即網紅與平臺）判斷外，尚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即付費或免費觀眾）判斷，若付費或免付費觀眾位於我國境內，網紅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即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甲為營業人，其提供表演勞務授權境外平臺YouTube使用、收益，自YouTube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65元，其中源自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80%（即52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由甲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但甲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依稅率1%課徵）；至源自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20%（即13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甲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最後表示，本規範屬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將積極輔（宣）導，且考量新制施行初期網紅及平臺恐對相關規定不清楚，已訂定自今（1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同年7月15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部籲請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梁科長瑋峻 聯絡電話：（02） 2322-814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26446e1c6cfb43b0b466cab58ee63e6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0 Sep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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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延長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並加碼新購小型汽機車也能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活絡車市買氣、振興車輛相關產業，並兼顧節能減碳，總統今（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下稱本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新購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下稱小型小客車）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每輛最高減徵2千元規定，實施期間自本條文生效日（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 二、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措施之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 財政部舉例說明，民眾新購小型小客車，並於114年9月7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該車輛即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最高5萬元，如同時符合報廢出廠10年以上且持有1年以上之中古汽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得再申請退還汰舊換新最高5萬元之貨物稅，每輛合計最高減徵稅額為10萬元。 財政部表示，該部將儘速辦理修正「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並加強宣導，俾利徵納雙方遵循，並確保消費者退稅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 聯絡電話：（02）2322-813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b57df31ae5ca4b37ad7f742b836de1c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4 Sep 2025 1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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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召開第61次全國賦稅會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稅務界一年一度的「全國賦稅會報」盛會，於今（29）日舉行，與會者包括全國國稅、地方稅稽徵機關、財政部賦稅署與財政資訊中心等機關首長、新北市、臺北市及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局長、副局長，財政部所屬單位一級主管等，藉此機會交流學習，進一步提升稅務行政效能及納稅服務品質。 財政部莊部長表示，稅收是國家最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感謝所有稅務同仁辛勞付出，今日並特別頒獎表揚113年度稽徵業務考核及114年房屋稅稅基努力度考評績優機關，肯認得獎機關過去一年的努力。 近年來，財政部積極推動多項創新及惠民、便民的租稅政策，包括調高每人基本生活費、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精進手機報稅功能及提供稅額估算表等，深受民眾肯定；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在今年5月首次開徵，及地方政府調升房屋標準單價，都可以看到中央及地方一起為居住正義付出的努力。此外，面對今年國內風災、雨災及美國關稅政策的衝擊，國地稅稽徵機關以「從寬、從速、從簡」原則，協助民眾及企業申辦租稅協助措施，充分展現政府「苦民所苦、急民所急」精神。 本次會報安排賦稅署宋署長秀玲報告賦稅業務推展情形，南區國稅局李局長雅晶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陳局長燕慧分別就創新措施進行經驗分享，可激發更多創意及新思維；並邀請杉林溪自然教育中心陳瑞麒副館長進行「保護河流生態、實現水資源循環」專題演講，使與會者更加瞭解臺灣原始森林多樣性。 最後莊部長期勉與會首長以創新、主動、突破既有框架的精神，帶領同仁持續精進與優化各項稅制稅政，推動更多普惠大眾、有利國家發展的政策；也期許各稽徵機關能善用AI技術推動業務升級，將既有的挑戰變成創新的契機，讓新挑戰找到最好的解方，營造友善的賦稅環境。透過此次會議，與會人員受益良多，會議在精采的演講及簡報後，圓滿結束。 新聞稿聯絡人：范科長家禛 聯絡電話：02-2322-819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4c16f33b18e84c5aa3f67550a2de996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9 Aug 2025 11: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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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出售預售屋後購買自住房地，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為維護居住者權益，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繳納之房地合一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邇來發現不少民眾出售尚未完工之預售屋，再購買成屋自住，主張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經國稅局查核，因不符合規定要件而否准退稅。 財政部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之8有關重購自住房地退稅規定，係為減輕購屋自住者之換屋負擔，爰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適用自住房地優惠，須符合以下要件：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二、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目的係為確保個人出售及重購之兩處房地均具有自住事實，以落實房地合一所得稅提供該項租稅優惠，保障自住換屋需求之立法意旨。有關預售屋未完成交屋，尚無法供自住使用，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財政部提醒，民眾於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時，應留意相關要件規範，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博聿 聯絡電話：02-2322-84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d3103e7113814482a6b32da1932d353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7 Aug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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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持續協助納稅義務人因應美國關稅政策影響，提供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措施，減輕資金壓力]]></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協助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而有繳稅困難之納稅義務人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減輕其資金壓力，並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作業流程，財政部於114年4月17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督促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受理申請。 財政部說明，依上開審核原則，納稅義務人倘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關稅政策提供相關協助措施、營利事業收入減少或個人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1次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以協助企業及民眾度過難關。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審核原則適用稅目包含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等8大稅目。經統計截至114年7月31日止，各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共9,197件，金額約新臺幣（下同）340.28億元，其中延期案件1,210件，金額約32.31億元；分期案件7,987件，金額約307.97億元。 財政部表示，為減輕納稅義務人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衍生之資金壓力，使其有充裕資金因應衝擊，該部將持續提供本項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協助措施。又為便利民眾諮詢與瞭解繳稅協助措施及申請流程，詳細資訊已登載於該部網站專區（https://www.mof.gov.tw/support/），稅捐稽徵機關亦設有專人洽詢窗口，民眾可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林專門委員寶全02-2322-819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12080c75f1a64fe7bd3dc7bcd575f03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4 Aug 2025 08: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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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因應楊柳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稅捐稽徵機關將積極協助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楊柳颱風來襲對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該部已責成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地區之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進一步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之事項，可至該部網站災害協助專區（https://gov.tw/9eD）查詢相關資訊及點選連結線上申請各項稅捐減免；如需專人服務，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附「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a7d0f478a31f40809a7339d092dfd0a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3 Aug 2025 09: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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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111條、第114條、第114條之3第1項及第2項規定部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今（8）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倍表）所得稅法第111條、第114條、第114條之3第1項及第2項規定部分（如附件）。 財政部說明，為優化扣繳制度，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將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之罰則，由按固定金額或比率計算罰鍰，修正為按罰鍰上、下限內金額處罰，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配合上述扣繳新制上路，該部通盤檢討修正減罰標準及裁倍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減罰標準 （一）增訂扣繳義務人於申報相關憑單期限屆滿後10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其補報或填發金額在一定金額〔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扣繳憑單扣繳稅額8千元、股利憑單股利或盈餘金額8萬元〕以下，免予處罰。 （二）增訂逾上開10日期限自動補報或填發者，及依稽徵機關通知期限內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者，其補報或填發給付總額分別在6萬元及4萬元以下，免予處罰。 （三）機關、團體、事業等有解散、廢止情事，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或給付所得與非居住者，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而於次年1月31日（次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為2月5日）以前自動補報或填發，減輕處罰。 （四）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減罰標準，但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免除處罰者，不計入上開相同違章事實次數之計算。 二、裁倍表 將未依規定期限或未據實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之違章情形，按補報或填發憑單時點區分4種違章樣態，並依補報或填發金額由低至高區分4個裁罰級距，訂定不同裁罰比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之減罰標準及裁倍表，有關所得稅法部分，比照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之施行日期，自114年1月1日生效，其餘規定（減罰標準第16條、第16條之3及第24條）自即日生效。113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所得，違反扣繳、申報、填發等義務，114年1月1日尚未裁處或已裁處而尚未確定之罰鍰案件，適用上開修正規定，但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扣繳義務人者，得適用修正前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博聿 聯絡電話：02-2322-84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f6dadcb74d3a4f119bf428343d5d800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8 Aug 2025 08: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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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統一發票特別獎已創造895位千萬富翁，籲請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並完成載具歸戶及設定領獎帳戶，獎金不漏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鼓勵民眾養成消費索取統一發票良好習慣，以掌握稅源，增裕稅收，自100年1-2月期起，統一發票每期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中獎號碼1組，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後，截至114年3-4月期累計86期，可兌領特別獎之中獎發票共有1,188張，已兌領895張，創造了895位千萬富翁。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114年5-6月期統一發票獎金1千萬元特別獎中獎號碼已於114年7月25日開出，特別獎中獎發票有17張，領獎期間為114年8月6日至114年11月5日，連同114年3-4月期仍在領獎期限（114年9月5日）內尚未兌領之4張特別獎中獎發票，合計有21個特別獎等待中獎民眾領取。中獎人若於開獎前已完成載具歸戶，即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領獎，還可節省4萬元印花稅稅款；紙本發票中獎者，請於領獎期限內向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金門縣信用合作社、連江縣農會信用部等實體領獎據點兌領獎金。 該署特別呼籲，為避免錯失領獎先機，請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申請或綁定手機條碼，透過該兌獎APP將各式載具完成歸戶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領獎帳戶，或中獎時直接使用該兌獎APP即時領獎，獎金絕不會漏接。此外，公用事業帳單也可以使用行動支付繳納並綁定手機條碼儲存發票，中獎時亦可透過統一發票兌獎APP即時領獎，一舉數得，好處多多。 （檢附114年3-4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未兌領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a34038f36fef4a55bbf0c884ce4230e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5 Aug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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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5-6月期統一發票17張中1,000萬元特別獎、20張中200萬元特獎，請中獎人於領獎期限內領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14年5-6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於114年7月25日下午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47406327，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05579058，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可兌領特別獎及特獎之中獎發票分別為17張及20張，開立這些中獎發票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之營業人資料詳如中獎清冊。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114年5-6月期中獎統一發票領獎期間為114年8月6日至114年11月5日，中獎人於該期間內依附表所列之兌獎據點及領獎時間領獎。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會員載具需於開獎前完成歸戶），且未列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兌領全部獎項，並可免繳印花稅；開獎後列印出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或消費時索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透過該兌獎APP只能兌領五獎、六獎、雲端發票專屬獎800元獎及500元獎。各獎別領獎據點及提供服務時間彙整如附表。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且於開獎前未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除可對統一發票號碼獎中獎號碼，亦可對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有雙重對獎機會，如同時對中統一發票號碼獎號碼及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者，僅能領取1個獎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中獎民眾若已在114年7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將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款至指定金融機構存款帳戶，114年5-6月期雲端發票中獎之獎金不論獎額，將自114年8月6日起自動匯入該指定帳戶；若未及在114年7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獎金自動匯款者，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於執行該APP之領獎功能時設定領獎帳戶，或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洽發行會員載具店家列印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依獎別於附表所列指定兌獎據點及領獎時間領獎。該署也鼓勵民眾消費時多使用行動支付並索取雲端發票，響應節能減碳，還可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一舉兩得。 （檢附114年5-6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特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中獎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a011b9eb2a4042f59ea95142c9266ce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5 Aug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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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財政部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為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下稱本判決）意旨，避免繼承人須以其繼承遺產繳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下稱擬制遺產）之遺產稅，以及在遺產稅制中充分評價配偶因共同家計所生之經濟貢獻，該部於今（28）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使該部各地區國稅局(下稱稽徵機關)於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本法）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生效前，就配偶未拋棄繼承且未喪失繼承權所涉擬制遺產稅額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等有一致性準據，該原則重點如下： 一、配偶與其他繼承人應共同依本法第23條規定就擬制遺產及其他遺產辦理遺產稅申報。 二、稽徵機關應以全案遺產稅額按擬制遺產及其他遺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分別對配偶及全體繼承人（含配偶，下同）繕發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配偶稅單及全體繼承人稅單（統稱各別稅單）。以遺產總額新臺幣（下同）6,500萬元（含擬制遺產500萬元），全案遺產稅額275萬元為例，擬制遺產之遺產稅為21萬元【275*（500/6,500）】，應向配偶發單課徵，其他遺產之遺產稅為254萬元【275*（6,000/6,500）】，應向全體繼承人發單課徵。 三、配偶及全體繼承人得就各別稅單申請延（分）期繳納及實物抵繳。全案遺產稅額繳清後，稽徵機關應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全體繼承人稅單已完納，但配偶稅單未繳清，全體繼承人均得就被繼承人死亡所遺財產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承前例，全體繼承人繳清其他遺產之遺產稅254萬元後，得就被繼承人死亡所遺財產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稽徵機關應於全案遺產稅額275萬元繳清後，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四、稽徵機關計算本法第17條之1規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不受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範圍之限制；繼承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該條規定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配偶，不得以擬制遺產充作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承前例，另配偶剩餘財產為4,000萬元，納稅義務人得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1,250萬元【（6,000+500-4,000）/2】，繼承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之請求權金額1,000萬元【（6,000－4,000）/2】，而非依本判決意旨計算之扣除額金額1,250萬元，且不得以擬制遺產500萬元充當履行民法給付義務之財產。 財政部說明，為落實憲法保障平等權及財產權，並維護租稅公平，該部將依本判決意旨儘速提出本法修正草案。 新聞稿聯絡人：花科長儀芳 聯絡電話：02-23228147 附件：「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5656de02dee040acaecc8361402d403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8 Jul 2025 1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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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5-6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5-6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於今（25）日下午2時在三立iNEWS新聞台頻道，以現場直播方式順利開出特別獎、特獎中獎號碼各1組、頭獎至六獎中獎號碼3組，並開出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15萬組。 本期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47406327」，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05579058」，頭獎獎金20萬元3組中獎號碼分別為「49912232」、「73145004」、「99174704」。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項30組中獎字軌號碼分別為「NF74969745」、「NV06483174」、「NG56947455」、「NP64672093」、「NJ92208407」、「ND51821961」、「NF17524913」、「NY13888604」、「PD69466127」、「PK78304534」、「PC15836595」、「NG42385855」、「NJ48550748」、「NH58506107」、「NG80390320」、「NK59466290」、「PA15529685」、「NY71519122」、「NZ40468756」、「NR13716594」、「NZ05331537」、「NQ44707411」、「NW55035893」、「NW37123912」、「NA74257215」、「NW76593307」、「NA58746226」、「NR89271636」、「PD96520638」、「NY80259722」；併同雲端發票專屬獎2,000元獎1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15萬組各獎項中獎字軌號碼，均已公布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83W1/）提供查詢。 賦稅署提醒民眾，本期中獎發票兌領獎期間為114年8月6日至114年11月5日，請大家記得對獎，中獎者應於領獎期限（114年11月5日）以前領獎。使用手機條碼儲存雲端發票或已辦理歸戶者，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會員卡儲存雲端發票者，會員卡店家也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至於使用悠遊卡、icash卡或一卡通載具者，可選擇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是否中獎。 賦稅署特別呼籲民眾購物消費多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可享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並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進行各種載具歸戶綁定及設定帳戶領獎，發票集中管理方便又環保，獎金也不會漏接，中獎者在領獎期間24小時都可兌領獎，不受代發獎金單位營業時間限制，省時又方便。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4fea2b72da104249bf864f41014e8b0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5 Jul 2025 1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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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核釋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因不可歸責原因影響其溢付稅額可申請核實退還]]></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日前核釋，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並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因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原因（例如市場價格波動、匯率變動等）影響國內銷售價格，致上開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於國內銷售之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為加速審理作業，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該部核准。 財政部說明，按營業人在正常情形下，因加計利潤，其銷項稅額必大於進項稅額而有應納稅額；如營業人因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而有溢付稅額，可能係一時大批進貨，短時間自必銷售，為簡化手續並防杜弊端，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營業人申報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取得固定資產及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之溢付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稅，其餘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稅額，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該部核准退還之。 財政部表示，近期營業人受國內市場價格波動、匯率變動等不可歸責於營業人原因影響，致營業人以較高價格報運進口並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後，嗣於國內以較低價格銷售，造成該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屬進項稅額）高於銷項稅額情形，該等因素倘無法於短期消弭，將使營業人未來各期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持續增加，影響資金運用至鉅。考量此類因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原因而產生之溢付稅額，與一般營業人正常營運下產生之溢付稅額有別，屬情形特殊，允宜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額，以避免營業人資金積壓；又為利營業人及早取得稅款，提升運用效率，爰通案核釋並授權各地區國稅局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該部核准，以簡化退稅程序。 該部舉例說明，營業人114年1月5日及同年3月6日進口2批貨物，經海關代徵進口營業稅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7.5萬元，同年間陸續於國內銷售，倘第1批已全數完售，第2批銷售60%，銷項稅額分別為2.5萬元、3萬元，其已銷售部分經自行計算屬海關代徵營業稅額分別為5萬元、4.5萬元，故產生之溢付稅額為4萬元【=（2.5萬元-5萬元）+（3萬元-4.5萬元）】，倘其最近一期（114年5-6月期）之累積留抵稅額為7.25萬元，則本次可申請之退稅數額為4萬元。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簡化申請程序及加速審理作業，該部已訂定相關申請書表格式函送各地區國稅局，營業人可依式填具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各該局將就核符規定案件儘速核退稅額，俾利其資金週轉並維持營運。 新聞稿聯絡人：梁科長瑋峻 聯絡電話：（02）2322-814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c7f5ba189192427c9eb01ac18d1682c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1 Jul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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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退稅案件將於114年7月31日入帳]]></title>
	<description><![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退稅案件將於今（114）年7月31日入帳，適用對象為該年度採用網路（含手機）申報、稅額試算以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及在今年5月12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稅額試算紙本回復之退稅案件。根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初步統計，113年度申報之第1批退稅案件估計約362萬件，退稅金額為新臺幣585億元。 財政部表示，前開第1批申報退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採指定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者，退稅款將直接撥入其指定帳戶；採憑單方式或未指定存款帳戶辦理退稅者，國稅局將寄發退稅憑單，並請納稅義務人在今年9月30日前，向金融機構辦理提兌。 財政部特別提醒，詐騙集團冒用稽徵機關名義以退稅為由，藉機誘騙民眾至金融機構自動提款機前操作盜轉存款之事件頻傳，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通知退稅或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如有退稅相關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向國稅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 聯絡電話：2322-812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2dcce298bef94415b10ccbe3430e3ec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1 Jul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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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應留意送交附件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今（114）年6月30日截止，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利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符合規定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應於今年7月31日前將相關申報書附件資料，以紙本或光碟片送（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得於今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以網路上傳前開資料；其屬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應注意於上開期限前送交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以免影響納稅義務人相關權益。 財政部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可享受同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例如得依同法第37條規定，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及得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減除等。該部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內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規定附件，逾期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無法享受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獎勵。 財政部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如有依法必須檢具證明文件者，請儘速於規定期限內送（寄）交國稅局，以免權益受損。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緒奕 聯絡電話：02-2322-811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42336dc6b6024a50af7226907424665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6 Jul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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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丹娜絲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財政部從寬、從速、從簡處理各項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事宜]]></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受丹娜絲颱風影響，近日部分地區發生災情，該部已請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進一步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並提醒納稅義務人倘有災害損失，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之事項，可至該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災害協助專區查詢、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附「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賦稅）]]></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4a339e53039a4a328a7fe29deb6724c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7 Jul 2025 08:1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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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媒體報導發票獎金預算遭刪減，雲端發票專屬獎114年5-12月各期卻增開70萬組之說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說明，該部賦稅署編列114年度歲出預算案時，原依當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8條「得」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3%編列統一發票給獎經費之規定(114年5月28日修正公布該條規定，由「得」修正為「應」，即自115年度起該經費已為法定義務支出)，依114年度全國營業稅收入預算案數新臺幣(下同)6,258.24億元之3%編列「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187.75億元(內含委辦費184.85億元，主要為統一發票獎金)，嗣依立法院院會統刪委辦費10%之決議，減編18.5億元。 該部表示，為持續鼓勵開立雲端發票，原編列委辦費184.85億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49.77億元增加35.08億元部分，規劃用於增開雲端發票專屬獎別組數，經估算，如果全數用來增開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獎項，估計全年度可增加650萬個中奬機會，經統刪委辦費18.5億元後，約僅能增開290萬組，較原編預算數減少360萬個中獎機會。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114年度統一發票給獎經費除遭刪減10%外，另亦凍結30%，嗣經該部114年4月24日提出專案報告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決議准予動支，為維護民眾中獎權益，即參酌以往年度各期及114年1-4月期之中獎發票兌領率及給獎經費執行情形，審慎評估114年5-12月期增開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獎組數，每期預定先增開70萬組(由245萬組增加為315萬組)，4期共增加280萬個中獎機會，較原規劃650萬個減少370萬個中奬機會，後續將於經費額度內視預算執行情形持續滾動調整組數，保障民眾權益。 該部進一步表示，隨著雲端發票政策之推動，111年至113年營業人開立予消費者統一發票張數由95億張增加至105億張，預估114年發票張數亦將呈增加趨勢，又114年度營業稅稅收預算數較113年度增加，原本應相應增加統一發票給獎經費，受預算刪減影響，無法編足統一發票給獎經費，可能使中獎率下降，影響民眾小確幸。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39698f1663354fcd832a4b636afff4c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2 Jul 2025 1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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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初步統計]]></title>
	<description><![CDATA[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於今（114）年6月30日順利完成，根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彙整受理申報案件初步統計，截至今年6月30日之總申報件數及繳稅金額與上年度最終統計數比較，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件數均較上（112）年度增加；綜合所得稅稅收淨額較上年度減少，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收淨額較上年度增加。由於申報資料目前尚在統整中，總申報件數及繳稅金額以最終統計資料為準。 一、綜合所得稅： (一)總申報件數6,976,278件，較上年度6,851,445件，增加124,833件，成長1.82%；總自繳稅額新臺幣（下同）3,380.41億元（含最低稅負申報稅額286.83億元），較上年度3,329.89億元，增加50.52億元；退稅金額672.04億元，較上年度589.87億元，增加82.17億元；總自繳稅額減除退稅金額後之稅收淨額2,708.37億元，較上年度稅收淨額2,740.02億元，減少31.65億元，減少1.16%。（詳附表1） (二)初步分析，結算申報件數略為增加；總自繳稅額增加主要係因最低稅負申報稅額增加（較上年度增加90.29億元），退稅金額增加及稅收淨額減少推估係因調整113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調高免稅額、扣除額與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所致。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總申報件數1,124,490件，較上年度1,092,714件，增加31,776件，成長2.91%；總自繳稅額6,265.57億元，較上年度6,197.58億元，增加67.99億元，增加1.10%（詳附表2）。另境外電商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件數167件，申報應納稅額24.34億元。 (二)初步分析，申報件數略為增加，成長率與去年相當；申報自繳稅額增加，主要係部分公司113年度獲利較上年度成長所致。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綜合所得稅：邱科長筱惟　02-2322-8122 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  02-2322-811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bbd59cf240cc48c08cd59f9e09af2bc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1 Jul 2025 09:4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今（114）年5-12月期每期統一發票將增開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獎70萬組]]></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5-12月期每期雲端發票專屬獎新臺幣（下同）500元獎，將增開70萬組，鼓勵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以享有更多中獎的小確幸。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今年1-4月期每期統一發票開獎獎別及組數比照113年9-12月期每期開獎獎別及組數規劃開出1,000萬元特別獎1組、200萬元特獎1組、頭獎至六獎各3組及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萬6千組、800元獎10萬組、500元獎245萬組；嗣因今年度統一發票給獎經費凍結30%之專案報告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完竣，准予動支，經審慎評估統一發票給獎經費執行情形，規劃今年5-12月期每期統一發票開獎組數，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獎組數每期將增開70萬組，由245萬組增加為315萬組，其餘獎別開獎組數維持不變，每期雲端發票專屬獎開獎總組數將由256萬6,030組增加至326萬6,030組，讓民眾享有更多中獎機會！也鼓勵民眾多多使用載具儲存發票！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民眾消費時索取雲端發票，並利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進行各式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及設定領獎帳戶，除可避免中獎獎金漏接，亦可讓民眾從消費索取發票到發票儲存、捐贈及兌領獎全程無紙化，響應節能減碳，還可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一舉數得！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68b1e43ff3124206bcfe1a90668b462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1 Jul 2025 02: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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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各稅捐稽徵機關於今(7月1)日公告重大欠稅案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為有效防止重大欠稅並加強稅捐徵起，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於每年7月1日公告個人累計欠稅超過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欠稅超過5,000萬元之確定案件，公告內容包括欠稅人姓名或名稱（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者，一併公告其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稅目別、欠稅年度、欠稅或罰鍰金額（含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欠稅人地址等，公告期間自114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計6個月），分別刊登於該部全球資訊網及各稅捐稽徵機關網站。 今（7月1）日財政部及各稅捐稽徵機關將依規定公告重大欠稅案件，本次全國公告件數計868件，金額約828.23億元，與113年公告資料相較，件數減少47件、金額減少66.89億元；另為便利民眾查詢運用，「財政部全球資訊網」之「重大欠稅公告專區」[路徑：新聞與公告/重大欠稅公告]，提供關鍵字搜尋功能，並設置各稅捐稽徵機關重大欠稅公告網頁連結，以簡化查詢流程，落實政府資訊公開。 財政部強調，清理欠稅為各稅捐稽徵機關重點工作之一，除藉公告重大欠稅案件督促欠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外，該部與法務部多年來建立合作機制，各稅捐稽徵機關亦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加強聯繫協調，積極查調納稅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送行政執行機關運用，對有繳納能力卻故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亦積極追查其動向，將所查得之欠稅人相關資料提供行政執行機關參考，並配合行政執行機關拘提、管收欠稅人。該部呼籲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儘速向欠稅案件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洽詢繳稅事宜，如有財務困難，可向行政執行機關申請核准分期繳納稅款，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即不予公告其欠稅資料。 財政部賦稅署、各地區國稅局及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公告重大欠稅案件聯絡窗口如下： 新聞稿聯絡人：林專門委員寶全 聯絡電話：(02)2322819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8233916d7ff54a73bea6362a8336d3f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30 Jun 2025 23: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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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核釋依法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提供法定之交通接送服務免徵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今（25）日核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照法）第32條之1規定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稱地方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提供同法第11條第8款規定之交通接送服務，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鑑於人口結構改變及高齡化社會來臨，長照服務需求日趨多元化，實務上有小客車租賃業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特約長照服務契約，提供長照給付對象交通接送服務；惟其是否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外界常有爭議。 財政部表示，經主動洽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意見，該部說明，為鼓勵符合長照交通資格者投入長照交通接送服務，長照法第32條之1及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2條，明定事業單位〔如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客運服務）業等〕提供長照法第11條第8款之交通接送服務予長照給付對象（含接送長照給付對象居家至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或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就醫、定期式復健、透析治療等交通接送服務），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並簽訂行政契約為長照特約單位，始得為之。因此，長照特約單位提供之交通接送服務，認屬政府基於職能所應為並由政府直接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範疇。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衡酌長照法第32條之1訂定理由，係為加速建置我國長照服務體系，提升長照服務輸送，爰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實施長照服務提供者特約制度，致有上開交通接送服務模式因應而生，該服務之提供既經衛福部認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爰參酌該部意見發布解釋令，釋明該服務得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聯絡電話：（02）2322-81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309295175603420898269247bec5d0d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Jun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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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提醒您，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於114年6月30日截止，請把握時間及早完成申報 ]]></title>
	<description><![CDATA[截至114年6月22日止，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已完成申報件數612萬件（占112年度申報總件數685萬件之89%），其中採用網路申報件數537萬件、稅額試算件數72萬件，兩者合計件數609萬件，占已完成申報件數之99.5%。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完成申報件數103萬件（占112年度總申報件數109萬件之94%），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61萬件。 財政部提醒，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至114年6月30日截止，請尚未完成報稅的民眾，儘早透過網路申報系統及多元繳稅管道完成報稅。各地區國稅局6月24日至27日及6月30日，每日中午提供報稅服務，6月30日收件時間延長至晚間7時，有臨櫃報稅需求的民眾，請把握時間至國稅局辦理。 財政部呼籲，網路申報認證方式多元，行動電話認證搭配手機報稅快速又方便，申報系統自動試算稅額，且可直接上傳附件，免送紙本，歡迎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綜合所得稅邱科長筱惟 02-2322-8122  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 02-2322-811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9c35c8adf2ab4faea3c5331d8df7f7f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3 Jun 2025 09: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總統今（13）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條文]]></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以節能減碳及促進綠色消費，總統今（13）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條之1條文，延長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千元措施（下稱本措施）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 財政部表示，本條例第11條之1修正案有助減輕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之負擔，提高購買節能電器意願，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該部將加強宣導本措施，俾確保民眾退稅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 聯絡電話：（02）2322-813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8a810678e61449e5a9ca4368c651f32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Jun 2025 05: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修正草案]]></title>
	<description><![CDATA[今（10）日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條之1修正草案，延長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下同）2千元措施（下稱本措施）的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 財政部說明，本措施自108年6月15日起實施，歷經2次延長實施期限（各2年），截至114年5月底，已退還減徵節能電器約1,316萬臺，減徵稅額約218億元。鑑於本措施有助於我國2050淨零轉型，達成「能源效率極大化」之目標，且因應114年及115年起將相繼實施冷暖氣機、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新基準，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提升高效率電器市場滲透率並促進家電產業升級，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獲致共識，延長本措施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 財政部表示，本條例第11條之1修正案期透過減稅措施，減輕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之負擔，提高購買節能電器意願，以達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該部將於修正公布後加強宣導，俾確保民眾退稅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 聯絡電話：（02）2322-8139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9fda0ce94cec44529df477e66863e5b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Jun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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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3-4月期統一發票15張中1,000萬元特別獎、19張中200萬元特獎，請中獎人於領獎期限內領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14年3-4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已於114年5月25日下午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64557267，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64808075，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可兌領特別獎及特獎之中獎發票分別為15張及19張，開立這些中獎發票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之營業人資料詳如中獎清冊。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114年3-4月期中獎統一發票領獎期間為114年6月6日至114年9月5日，中獎人於該期間內依附表所列之兌獎據點及領獎時間領獎。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會員載具需於開獎前完成歸戶），且未列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兌領全部獎項，並可免繳印花稅；開獎後列印出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或消費時索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透過該兌獎APP只能兌領五獎、六獎、雲端發票專屬獎800元獎及500元獎。各獎別領獎據點及提供服務時間彙整如附表。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且於開獎前未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除可對統一發票號碼獎中獎號碼，亦可對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有雙重對獎機會，如同時對中統一發票號碼獎號碼及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者，僅能領取1個獎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中獎民眾若已在114年5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將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款至指定金融機構存款帳戶，114年3-4月期雲端發票中獎之獎金不論獎額，將自114年6月6日起自動匯入該指定帳戶；若未及在114年5月24日以前，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獎金自動匯款者，可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於執行該APP之領獎功能時設定領獎帳戶，或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洽發行會員載具店家列印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依獎別於附表所列指定兌獎據點領獎。該署也鼓勵民眾消費時多使用行動支付並索取雲端發票，響應節能減碳，還可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一舉兩得。 (檢附114年3-4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特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萬元獎中獎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b3fcef2afd0c4454bcd4dfe24491175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5 Jun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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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統一發票特別獎已創造884位千萬富翁，籲請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並完成載具歸戶及設定領獎帳戶，獎金不漏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鼓勵民眾養成消費索取統一發票良好習慣，以掌握稅源，增裕稅收，自100年1-2月期起，統一發票每期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中獎號碼1組，排除空白、作廢、金額不符或買受人記載為營業人等不符給獎規定之發票後，截至114年1-2月期累計85期，可兌領特別獎之中獎發票共有1,173張，已兌領884張，創造了884位千萬富翁。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114年3-4月期統一發票獎金1千萬元特別獎中獎號碼已於114年5月25日開出，特別獎中獎發票有15張，領獎期間為114年6月6日至114年9月5日，連同114年1-2月期仍在領獎期限（114年7月7日）內尚未兌領之1張特別獎中獎發票，合計有16個特別獎等待中獎民眾領取。中獎人若於開獎前已完成載具歸戶，即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領獎，還可節省4萬元印花稅稅款；紙本發票中獎者，請於領獎期限內向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金門縣信用合作社、連江縣農會信用部等實體領獎據點兌領獎金。 該署特別呼籲，為避免錯失領獎先機，請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申請或綁定手機條碼，透過該兌獎APP將各式載具完成歸戶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領獎帳戶，或中獎時直接使用該兌獎APP即時領獎，獎金絕不會漏接。此外，公用事業帳單也可以使用行動支付繳納並綁定手機條碼儲存發票，中獎時亦可透過統一發票兌獎APP即時領獎，一舉數得，好處多多。 （檢附114年1-2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未兌領清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845ba6abac1d4411993a4503c712f47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5 Jun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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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因應美國關稅政策影響，財政部發布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今(4)日訂定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下稱本作業原則），協助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儘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申請退還溢付稅額。 財政部表示，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申報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取得固定資產及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其留抵應納稅額；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該部核准退還。該部考量營業人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倘依前開規定申請退還溢付稅額須逐案報經該部核准，恐影響其資金運用效率，為利營業人資金週轉並維持營運，該部特訂定本作業原則，授權各地區國稅局從寬協助處理，毋須逐案報經該部核准，其適用範圍及內容說明如下： 一、期間：美國評估及實施關稅政策影響期間。 二、對象：本作業原則發布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之營業人。 三、條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或其他因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 四、限額：依本作業原則退還之營業稅溢付稅額累計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為限；溢付稅額尚有餘額者，原則應留抵應納營業稅。 五、申請方式：應於上述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 財政部說明，為利營業人資金週轉並維持營運，各地區國稅局將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辦理本項措施。又為便利營業人諮詢與瞭解本作業原則及申請流程，該部已將本作業原則、申請書格式、各地區國稅局諮詢窗口等資訊更新於網站「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財政支持措施專區」(https://www.mof.gov.tw/support)，項下之「其他措施」，營業人可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聯絡電話： 02-2322813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01074783130044f59cdfbec108fcf47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4 Jun 2025 1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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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房屋稅2.0新制114年期開徵繳納及協助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房屋稅2.0新制（下稱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首次開徵。考量2.0新制就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及出租房屋適用較低稅率，為落實自住、出租房屋輕稅目標，維護納稅義務人權利，減少徵納爭議，該部已宣布將今年期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與3類出租房屋申報期限由今年3月24日放寬至同年6月2日，與房屋稅繳納期限相同。納稅義務人房屋符合自住或出租要件，請儘速於今年6月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說明，上述今年期房屋稅自住、出租房屋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准，及納稅義務人持有疑義申請更正案件，經查原核定稅額有誤者，稽徵機關將重新寄發繳款書並展延繳納期間；致溢繳稅款者，將儘速辦理退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今年期房屋稅繳納期限至同年6月2日（星期一），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如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稽徵機關申請補發。 依房屋稅條例第18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財政部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今年4月26日零時至今年6月5日24時）；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亦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今年4月26日零時至今年6月5日24時）、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財政部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財政部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因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及今年4月17日訂定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該部為便利民眾瞭解相關規定及申請流程，業將相關規定、申請書格式及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置於該部網站專區（https://gov.tw/6D7），民眾可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易芬 聯絡電話：（02）2322-825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56212f3651f946d59d7340a40680856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8 May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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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3-4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3-4月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於今(25)日下午1時在三立iNEWS新聞台頻道，以現場直播方式順利開出特別獎、特獎中獎號碼各1組、頭獎至六獎中獎號碼3組，並開出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245萬組。 本期開出特別獎獎金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中獎號碼為「64557267」，特獎獎金200萬元中獎號碼為「64808075」，頭獎獎金20萬元3組中獎號碼分別為「04322277」、「07903676」、「98883497」。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項30組中獎字軌號碼分別為「LC24652435」、「LF89636211」、「LF37979437」、「LM56829242」、「ME49782389」、「ME78453519」、「LC49618264」、「LY82661875」、「MA16589053」、「LY76175614」、「LB19811721」、「LM11941880」、「LJ62503138」、「MK74329294」、「LG31673357」、「LQ71889025」、「ME92505676」、「LC25263862」、「LX51706421」、「MK65381941」、「LD17616129」、「LQ67133261」、「LN38560305」、「LG31638037」、「LF69330854」、「ME57956482」、「ML12858914」、「LP73001111」、「MJ82221361」、「LF19800184」；併同雲端發票專屬獎2,000元獎1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245萬組各獎項中獎字軌號碼，均已公布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83W1/）提供查詢。 賦稅署提醒民眾，本期中獎發票兌領獎期間為114年6月6日至114年9月5日，請大家記得對獎，中獎者應於領獎期限(114年9月5日)以前領獎。使用手機條碼儲存雲端發票或已辦理歸戶者，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會員卡儲存雲端發票者，會員卡店家也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至於使用悠遊卡、icash卡或一卡通載具者，可選擇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是否中獎。 賦稅署特別呼籲民眾購物消費多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可享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並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進行各種載具歸戶綁定及設定帳戶領獎，發票集中管理方便又環保，獎金也不會漏接，中獎者在領獎期間24小時都可兌領獎，不受代發獎金單位營業時間限制，省時又方便。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宥慧 聯絡電話：(02)2322-820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dcb4e63cb54b4eabbbe77b02551359d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25 May 2025 05: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提醒購買境外電商電子勞務之境內買受人取得雲端發票或自行報繳營業稅事宜]]></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隨數位經濟蓬勃發展，境內買受人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向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如Google、Apple等，下稱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情形日益普及，為掌握稅源，維護租稅公平，我國自106年5月1日起實施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就境內自然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責由境外電商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開立雲端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故境內自然人會取得境外電商開立之雲端發票；至境內非自然人（含營業人）購買者，則應依規定自行計算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之1、第36條第3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第2項規定，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現為新臺幣60萬元），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申報繳納營業稅。因此，境內自然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記得留存正確電子郵件信箱，以索取境外電商開立之雲端發票，除增加自身中獎機會，亦可協助政府監督境外電商依法納稅；至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非自然人（含營業人），應由勞務買受人按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其給付額依規定稅率（電子勞務為5%）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財政部補充說明，上開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境內非自然人如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即加值型營業人），其向境外電商購進之電子勞務係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基於簡化手續，可免予繳納，惟申報時應將給付境外電商金額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第74欄；至專營或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仍應依規定計算其應納營業稅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故境內加值型營業人如有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注意依上開規定辦理。 財政部提醒，購買境外電商電子勞務之境內自然人，倘發現境外電商涉有未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情事，可檢具具體事證向國稅局提出檢舉；該部也呼籲，購買境外電商電子勞務之境內非自然人（含營業人），除符合前述免予繳納情形者外，倘自行發現有未依規定繳納稅捐情事，請儘速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該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梁科長瑋峻 聯絡電話：(02)2322-814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fd3727a850f94269ba008bf5b30dde0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4 May 2025 08:2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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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期房屋稅出租房屋申報期限放寬至114年6月2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房屋稅2.0新制(下稱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首次開徵。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宣布今年期房屋稅出租房屋申報期限由今年3月24日放寬至同年6月2日。 財政部說明，2.0新制調高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2%至4.8%，所有地方政府均須按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調降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規定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2.4%，與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相較，最低稅率少0.5個百分點(相當於減1/3)，最高稅率也少2.4個百分點(相當於減半)。是以，2.0新制藉由減輕出租房屋稅負，鼓勵房屋所有人將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讓租屋族租到合適房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出租房屋今年期房屋稅如要適用較低稅率，納稅義務人應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考量今年係2.0新制實施第1年，為落實2.0新制出租房屋輕稅目標，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減少徵納爭議，該部將下列出租房屋之申報期限由今年3月24日放寬至同年6月2日： 一、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 二、個人住宅所有權人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 三、法人住宅所有權人委託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代管業或出租予同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且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之住宅。 財政部呼籲，近期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發房屋稅繳款書，納稅義務人房屋倘符合上述規定，請於今年6月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房屋稅就可適用較低稅率課徵。至於房屋供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使用，係由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逕行依通報資料核定，納稅義務人毋須提出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易芬 聯絡電話：(02)2322-8259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4143b7c08c514cc0a14bff6acaecd09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1 May 2025 10:3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行政院院會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修正草案]]></title>
	<description><![CDATA[行政院今（1）日第3950次會議討論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修正草案，延長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下同）2千元措施（下稱本措施）實施期間至116年12月31日，並增訂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1次，以2年為限。 財政部說明，本措施自108年6月15日起實施，歷經2次延長實施期限（各2年），截至114年3月底，已退還減徵節能電器約1,271萬臺，減徵稅額約211億元。據經濟部評估，本措施有助於我國2050淨零轉型，達成「能源效率極大化」之目標，且因應114年及115年起將相繼實施冷暖氣機、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新基準，有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提升高效率電器市場滲透率並促進家電產業升級之必要，因此延長本措施實施期限至116年12月31日，並增訂授權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1次，以2年為限，透過滾動檢討實施成效方式，讓政府資源做有效使用。 財政部表示，將會同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上開修正法案，期早日完成修法，無縫接軌。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 聯絡電話：（02）2322-8139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30128b93621b446cac1e24331643f21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1 May 2025 03: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納稅義務人倘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使用牌照稅已於今年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月30日（星期三），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如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查詢或申請補發。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該署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亦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賦稅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及今年4月17日訂定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財政部為便利民眾瞭解相關規定及申請流程，業將相關規定、申請書格式及各地方稅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置於該部網站專區（https://gov.tw/6D7），民眾可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嘉莉  聯絡電話：02-2322814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0b9645dce1ff40ceae247e4dd499b65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8 Apr 2025 05: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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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114年6月2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表示，房屋稅2.0新制（下稱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首次開徵。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宣布今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由今年3月24日放寬至同年6月2日。 財政部說明，2.0新制規定（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含）以內，為自住房屋，可適用較低稅率1.2%或1%（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應於每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5月開徵之房屋稅即可按較輕稅率課徵。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今年是2.0新制實施的第1年且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落實2.0新制自住輕稅目標，並減少徵納爭議，經與地方政府研商，該部將今年期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6月2日，與房屋稅繳納期限相同。財政部呼籲，近期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發房屋稅繳款書，房屋倘符合其他自住要件，惟未辦竣戶籍登記，導致房屋稅不是按自住稅率1.2%或1%課徵之情形，請納稅義務人於今年6月2日以前至戶政機關辦竣戶籍登記，並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房屋稅就可享自住優惠稅率。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易芬 聯絡電話：（02）2322-825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b290c6ea0eca4c5592466b33b8e7064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5 Apr 2025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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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期房屋稅將於114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6月2日；納稅義務人倘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原自5月1日至同月31日止，因繳納期間末日適逢假日，截止日順延至6月2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賦稅署說明，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發房屋稅繳款書予納稅義務人，倘納稅義務人尚未收到，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該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為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6月2日）於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賦稅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及今年4月17日訂定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財政部為便利民眾瞭解相關規定及申請流程，業將相關規定、申請書格式及各地方稅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置於該部網站專區（https://gov.tw/6D7），民眾可多加利用。 賦稅署補充說明，房屋稅為直轄市、縣（市）稅，其稅課收入為地方政府主要財源之一。地方政府之各項建設，舉凡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之教育、文化、衛生保健、社會福利、道路、橋樑、溝渠、治安、消防等支出，均有賴房屋稅稅收支應，為促進地方建設與繁榮，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易芬 聯絡電話：02-2322825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93a89b08f66c49639b23a8f25f5bd1f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5 Apr 2025 06: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記者座談會資料大綱]]></title>
	<description><![CDATA[壹、所得稅結算申報提醒事項    一、結算申報期間（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展延所得稅報繳期限）    二、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者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稅    三、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稅制稅政新措施及退稅時程 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說明    一、網際網路或媒體申報及繳稅    二、注意事項 叁、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說明    一、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一)服務對象          (二)寄發作業          (三)申報作業          (四)查詢是否適用本項服務          (五)注意事項    二、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一)查詢期間          (二)查詢方式          (三)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之範圍及應注意事項          (四)涵蓋所得人範圍          (五)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無法併同提供或限制提供情形          (六)注意事項    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作業          (一)電子申報          (二)申報資料（書）遞送處所          (三)結算申報應檢附之資料          (四)簡式申報書之適用對象          (五)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          (六)薪資所得計算方式          (七)基本生活費差額          (八)相關租稅優惠          (九)結算申報稅額計算方式          (十)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因分居得各自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規定          (十一)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注意事項          (十二)房屋及土地租金標準、費用標準及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十三)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十四)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十五)個人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資訊及計算CFC營利所得相關規定          (十六)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收支報告表採網路申報說明    四、繳稅方式    五、退稅方式 肆、稅務服務電話及網址     附件一、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附件二、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     附件三、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退）稅方式     附件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稅方式簡表     附件五、113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附件六、113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附件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附件八、113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附件九、113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附件十、各地區國稅局電話及網址一覽表     附件十一、「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各地區國稅局諮詢及申訴專線     附件十二、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各地區國稅局租稅優惠諮詢專線     附件十三、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各地區國稅局延（分）期繳稅諮詢專線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ebcc4fd228da4bcca9a5be18dc234d9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4 Apr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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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2條、第26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菸酒稅法第19條、土地稅法第54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部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昨（21）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罰標準）第12條、第26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倍表）菸酒稅法第19條、土地稅法第54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部分。 該部說明，為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維護租稅公平及兼顧納稅者權益，本（114）年1月24日修正公布「菸酒稅法」部分條文、「土地稅法」第54條及「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規定，將按固定倍數及比率裁罰之規定修正為按彈性倍數及比率，配合上述修法意旨及參酌該部人權工作小組意見，通盤檢討修正減罰標準及裁倍表，重點如下： 一、減罰標準 減罰標準第12條第2項有關納稅義務人進口應稅菸酒短報或漏報應稅數量，但所檢附文件並無錯誤者，「按補徵金額處0.5倍之罰鍰」，已非屬減輕處罰而係屬裁罰倍數規定，爰予刪除並移列至裁倍表訂定。 二、裁倍表 (一)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部分：增訂第1次經查獲未辦理登記者之裁罰倍數及減罰規定；基於衡平性，劃一故意涉有違章情形之裁罰倍數；針對現行非屬故意違章情形，未明訂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減輕處罰規定者，均增訂減罰規定，且劃一按各款違章情形裁罰倍數調減25%。 (二)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部分：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按再行出售每筆土地移轉現值金額由低至高分4個裁罰級距，訂定不同裁罰比率；屬故意情形者則為法定最高裁罰比率（2％）。 (三)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部分 1.第29條及第30條：就違反領用臨時或試車牌照、新購未領牌照者，以1年內為初犯或累犯（2次以上）之違章情形，訂定不同裁罰倍數；屬故意情形者則為法定最高裁罰倍數（1倍）。另增訂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適用減罰規定之倍數（約當減輕50％罰鍰）。 2.第31條：就轉賣或移用牌照者，以1年內為初犯或累犯（2次以上）之違章情形，訂定不同裁罰倍數；屬故意情形者則為法定最高裁罰倍數（2倍）。 3.第28條：增訂屬故意情形者適用之裁罰倍數。 該部補充說明，本次修正之減罰標準及裁倍表，自上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日（本年1月26日）生效，但裁倍表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部分，自即日生效。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曾科長雅萍、徐科長嘉莉 聯絡電話：（02）2322-8139、 （02）2322-8145、（02）2322-814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3165553c33fa41ecbc3ee8ed914088d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2 Apr 2025 0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納稅義務人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將於明(17)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稅捐稽徵機關將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受理，以協助受影響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財政部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因此，納稅義務人在美國評估及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期間內，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上開規定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為及時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作業流程，該部特訂定審核原則，定明納稅義務人倘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關稅政策提供相關協助措施、營利事業收入減少或個人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1次繳清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納稅義務人申請之延期期限(最長1年)或分期期數(最長可達36期)核准，以協助企業及民眾度過難關。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審核原則適用稅目包含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等稅目，至其餘稅目係以財產為課徵標的，或屬代繳、代徵、交易稅或需繳納始能辦理財產移轉性質，其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繳人、代徵人等不致發生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而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之情形。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1次繳清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應在規定繳納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另為便利民眾諮詢瞭解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各稅捐稽徵機關已設有專人洽詢窗口(如附表)，民眾可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林專門委員寶全02-2322-819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d90d5404ea8a4dc2a40c9a4ccb6c6e6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6 Apr 2025 11: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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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公告延長113年度所得稅申報及繳納期間]]></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將於明(17)日公告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訂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6月2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考量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為使企業及民眾有充裕時間因應，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公告延長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114年6月30日，以減輕民眾申報作業負擔及繳稅資金壓力。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所得稅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間，延長下列作業期間： 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14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二、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14年7月10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國人納稅義務人得於114年7月10日前使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附件上傳功能上傳。 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含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應於114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附件資料得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四、申請延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得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及特殊會計年度(週結制)，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者，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其申請延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其送交期限為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 財政部補充說明，綜合所得稅各批次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民眾於114年6月30日前採網路申報(含稅額試算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及於同年5月12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以稅額試算書面回復之退稅案件，可適用第1批(114年7月31日)退稅，權益不受影響，請民眾多加使用網路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綜合所得稅：邱科長筱惟 02-2322-8122 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 02-2322-8118 涉外所得稅：葉科長珮穎 02-2322-849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b0ffb7fed1884cbe8e0b12160b5c0c2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6 Apr 2025 1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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