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99年8月20日止,我國已簽署並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計18個;另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計14個:
1.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括各項所得):
(1)亞洲:印尼、馬來西亞、新加坡、越南、以色列。 (2)大洋洲:澳大利亞、紐西蘭。 (3)歐洲:比利時、丹麥、馬其頓、荷蘭、瑞典、英國。 (4)非洲:甘比亞、塞內加爾、南非、史瓦濟蘭。 (5)美洲:巴拉圭
2.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
(1)亞洲:以色列、日本、韓國、澳門、泰國。 (2)歐洲:歐聯、德國、盧森堡、荷蘭(海運、空運各1個)、挪威、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