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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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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新頒函釋 賦稅法規中英對照
綜合查詢(前開四項) 賦稅法規草案預告區 法令彙編釋示函令檢索系統 租稅協定

附錄
1. 我國租稅協定一覽表
2. 我國簽署租稅協定國家扣繳率一覽表
3.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租稅協定政策
我國之租稅協定政策為避免雙重課稅、防杜逃漏稅及增進雙方經貿及投資關係、文化交流及人民往來。所簽訂之租稅協定主要係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並考量雙方之政治、財政、經濟及貿易狀況而商訂。
 
租稅協定成果略述
查看租稅協定條文,請點選下列個別國家進入或詳我國租稅協定一覽表

至99年8月20日止,我國已簽署並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計18個;另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計14個:

1.

1.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括各項所得):

 

(1)亞洲:印尼馬來西亞新加坡越南以色列
(2)大洋洲:澳大利亞紐西蘭
(3)歐洲:比利時丹麥馬其頓荷蘭瑞典英國
(4)非洲:甘比亞塞內加爾南非史瓦濟蘭
(5)美洲:巴拉圭

   
2.

2.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

 

(1)亞洲:以色列日本韓國澳門泰國
(2)歐洲:歐聯德國盧森堡荷蘭(海運、空運各1個)、挪威瑞典

(3)美洲:加拿大美國
 
股利、利息及權利金
另詳我國簽署租稅協定國家扣繳率一覽表

非居住者之股利及權利金按20%扣繳;債券、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及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扣繳率為15%,其餘各種利息之扣繳率為20%。簽訂之租稅協定,股利、利息及權利金之扣繳率減低至5%-15%之範圍。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另詳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為健全適用所得稅協定之稽徵作業,建立制度化之處理規範,財政部依據所得稅法第80條第5項規定,於99年1月7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4504820號令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詳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適用租稅協定之申請
適用租稅協定之相關申請程序及申請書表請向各管轄國稅局洽詢。

各管轄國稅局之地址及電話列示如下:
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臺北市中華路1段2號/(02)23113711
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市三元街156號/(03)3396789
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04)2305111
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富北街7號6-17樓/(06)2223111
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07)725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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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第四、五組: 地址:11002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547號6、7樓/ 總機:(02)2764-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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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08:30~12:30&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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